叙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
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叙永县中心城区,东至镇南桥、南至鱼凫公园城片、西至川滇黔物流港、北至老龙岩加油站范围内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如下(附图):
东:镇南桥—高速路口—坪上街—三元坝—流沙岩两侧—丹岩街东侧100米范围—明日之星幼儿园;三友复烤厂—污水处理厂,含两侧范围及东大街小学片、城郊中学片(坪上街正南桥段沿丹山路污水处理厂);
南:商贸城—高速路口,含两侧范围及汽贸花园片、川滇黔商贸城片、鱼凫公园城片、锦华城片;
西:永宁车站—绕城公路—水洞子—叙九路—火车站—川滇黔物流港—火车站进站路—石盘口—川滇黔商贸城,含两侧范围;
北:老龙岩加油站—沿321国道—永宁车站,含两侧范围及沿河片。
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传统村落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三)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公墓、烈士陵园等;
(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苗圃、公共绿化带等重点防火区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叙永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叙府布〔2024〕3号)不再执行。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