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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安全日丨细节关乎生命 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作者:钟昌林 发布时间:2024-12-02 18:02:12

“122”是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交通安全不仅关乎个人的生命安全,更是社会和谐与家庭幸福的基石。在此,龙马潭区法院特向您送上安全提示,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

案例一  任性变道,怎么收场

邓某一大早骑着摩托车外出干活,在车来车往的道路上穿梭时,突然想到还有个工具没拿,于是邓某果断“潇洒”调转车头横穿双实线变道。毫无意外的发生了意外,正在这时对向驶来了一辆摩托车,只听“嘭”的一声,两车相撞,人仰车翻,物品散落一地。这起事故造成对方王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因邓某无证驾驶、违规变道、车辆未买保险,得自己赔付对方三十多万元。

法官提醒

当前摩托车、电动车作为经济便捷的短途出行工具,深受群众喜欢。但无牌无照、未购买保险等现象也大量存在。与其他机动车相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电动车车主和乘客更容易受伤,后续经济赔偿也难以保障。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请牢记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购买保险,确保每一次出行都能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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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莫因“一时快” 带来“千般悔”

陈某驾驶摩托车好意搭载张某回家,经过路口时眼看着绿灯转红灯,这哪儿能甘心!于是陈某一个盲目加速试图冲过去,结果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摩托车上的两人立即成为“飞人”,在空中转了一圈后摔落在地。这一撞,两人均成了十级伤残,最后工作也丢了。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仅需要承担自己的损失,还要赔付同乘人张某的医疗费,其本身收入微薄,却因贪一时之快,让自己雪上加霜!

法官提醒

对于驾驶人而言,好意同乘是一种友善行为,好意驾驶人的无偿搭载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驾驶人对搭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考虑到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对好意驾驶人的责任有所减轻,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不能被免责。骑行路上,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礼让他人,就是保护自己。

案例三 撞人逃逸 岂能逃过头上“火眼金睛”

天刚蒙蒙亮,马某哼着小调驾驶着三轮车行驶在乡村路上,哼着歌的他没留意前方路况,将过马路的曾某刮倒在地。马某下车一看,这也不严重啊。曾某:“严不严重不是你说了算,你得送我去医院!”马某前后一看,这路段没有第三人,此时不走,更待何时!于是立刻驾车溜之大吉。但仅仅几分钟后,一辆小车路过此地,将马路中间的曾某碾压致死。警察沿路查看监控,还是揪出了马某,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对导致曾某死亡的第二起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需承担赔偿金十几万元。

法官提醒

广大驾驶员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以他人的生命安全为第一,积极拨打救助电话。如若逃离现场导致伤者得不到救助或者遭受二次伤害,将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写在最后

近年来,龙马潭区法院审理了众多的交通事故纠纷,每个事故都造成了不同等级人员的伤残和财产损失,甚至驾乘人员死亡、车辆报废的惨局。“一看一停”都是安全,“一盔一带”皆是保护。停止线也是安全线,短暂的等待是为了更好地前行。让我们用实际行动诠释“车让人,人守规”的文明风尚。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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