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对被告人刘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对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和朋友一行4人在攀枝花市金江镇农村客运站内烧烤店吃烧烤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后被告人刘某同刘某某步行至彩虹路停车位上驾车。2023年4月13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川DLQ122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刘某某从攀枝花市金江镇彩虹路出发,经钒钛东路、金五路,行驶至金五路石板箐变电站时刘某某下车回家。后刘某继续驾驶川DLQ122小型普通客车沿园区三号线、金五路行驶准备前往仁和区。当车辆行至金五路箐头社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出道路坠进车行右侧田地内,造成单车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联系刘某某到现场商量处理事故。刘某某到现场后联系梁某到现场顶替刘某,为获取保险赔偿,三人商定由梁某顶替刘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称因避让狗导致发生单车事故。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后将梁某带回高新区交警大队进行核实,民警对川DLQ122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行驶轨迹进行调查后,发现梁某存在顶替行为,通过调查,查清是被告人刘某醉驾后驾车发生事故,民警立即对刘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民警遂带被告人刘某至攀枝花金江铁路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2023年4月18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02.1mg/100ml。
被告人刘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条件。被告人刘某2022年有交通肇事行为,本案中属于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找人顶包,浪费了司法资源,在之前的行为中没有深刻吸取教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遂作出上述判决。(钟恒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