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法院快速调解两案为本土企业追货款八十万余元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丁如林 王艳 发布时间:2023-07-25 16:55:35

7月24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调解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地方民营企业追回货款808,371.85元,有效保障了企业“血液循环”。

2022年11月25日,屏山县三和碳素实业有限公司与汉中鑫泊炉料有限公司签订电极糊买卖合同,屏山县三和碳素实业有限公司于签订合同分七次向汉中鑫泊炉料有限公司供货,累计货款1474902.16元。汉中鑫泊炉料有限公司验货后分四次向屏山县三和碳素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1,007.81元,剩余423,894.35元。屏山县三和碳素实业有限公司对逾期货款书面催收,汉中鑫泊炉料有限公司以质量问题予以推诿。

2023年2月27日,两家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试用合同,之后屏山县三和碳素实业有限公司分六次向汉中铖久溢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供货,累计货款793887.80元,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货款384,477.50元。

2023年7月12日,屏山县三和碳素实业有限公司向屏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陕西两家公司支付的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等。

屏山法院在收到两份诉状后,认为三和碳素公司与被告两家公司合作次数多,合作关系良好,认为有调解基础,决定采用诉前调解方式既可以减少企业负担,也可能及时解决问题,遂将材料交给法院“书敏调解工作室”。法官及助理通过电话“背对背”方式反复沟通,做三家企业工作,促使三家达成继续合作共识,最终购货方当即转账方式全部履行所欠货款,供货方放弃了主张的违约金,于2023年7月25日撤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既有效维护了本土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持了买卖方合作关系,保障了市场和谐秩序。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