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泸县人民法院:代表委员见证和解,当事企业如期履行

来源:泸县人民法院 作者:汪红燕 舒婉 发布时间:2022-12-13 09:41:05

泸县人民法院坚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涉企执行案件中注重司法公正与护航经济建设并重。近期,在执行一涉企案件中,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企业已如期履行400万元案款,案件得以全部执行完毕。

2019年,原告泸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玻璃公司”)、泸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业公司”)因买卖合同引发纠纷,诉至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泸县人民法院判令某玻璃公司偿付货款3340795.46元及资金占用费,某酒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上诉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20年8月,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某玻璃公司相关房屋、某酒业公司相关不动产等,扣划了两被执行人账户资金共215511.5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21年7月两被执行人分两次支付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也暂时不再处置正在拍卖的已查封瓶装酒。和解履行过程中,某酒业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431600元。

其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全部义务,2022年4月,案件恢复执行,并追加担保人余某为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资产均设置大额抵押,泸县法院对某酒业公司38处厂房、1个车库、4个公司股权、余某33处不动产、某玻璃公司5套工业用房进行了查封,并裁定拍卖主债务人某玻璃公司不动产。2022年8月,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再次提出和解需求。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和解协议履行,泸县人民法院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共同参与现场和解,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释法工作,指导企业正确认识诚信履行与保生产经营的共赢关系,促成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再收取尚未履行的本金和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共400万元,即认可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其中某酒业公司履行320万元,某玻璃公司履行80万元;执行费由两被执行企业分担。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泸县法院已解除对所有财产的强制措施。

泸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引导和服务功能,依法支持和鼓励有利于民营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案通过多元解纷机制作用,邀请代表委员见证执行,在坚持司法公正原则的同时,兼顾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真正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汪红燕 舒婉)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