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日,米易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公司要求撤销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作出处虚假广告费3.1倍罚款420414.5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依法平等保护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开盘期间以发放画册,制作广告牌,利用交通工具等形式对在售楼盘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为:“携手央企”、“实力央企背景”。米易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发布带有“央企”内容的宣传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审批,对该公司处虚假广告费3.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认为自己隶属于某海外控股集团,而某海外控股集团系央企,故其广告宣传内容并无不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该公司作为经过合法手续批准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便为某海外控股集团的子公司,但并不代表某海外控股集团就能够在子公司遇到问题时以母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子公司仍应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该公司以其与母公司的股权联系来印证其对外宣传“央企”无虚假宣传的做法,与法相悖,遂判决驳回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此案的处理是米易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委及上级法院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各项安排部署的具体举措。下一步,米易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论述,立足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着力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推动米易县阳光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