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活动案件,当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和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021年7月11-14日期间,九名被告人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然组成团伙,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在屏山县屏山镇、大乘镇,叙州区高场镇等地帮助其收款转账。具体方式为被告人胡某联系上家获取资金来源,之后团伙上交押金到上家处,上家将电信诈骗等资金转入九名被告人提供的自己或者他人的银行账户中,再将资金进行多次转账,最后转入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该团伙按照帮助转账金额收取一定提成作为报酬,除去相关成本后,对利润予以分配。经查实,八名被告人协助转账的资金均含不同金额的诈骗资金。
法院审理认为:九名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仍然帮助收款转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帮人转账,均非小事,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信息网络犯罪危害极大,广大群众必须增强防范意识,不要成为被害者,也不要沦为帮凶。
(李晓红 吴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