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寿法院龙马法庭妥善处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双方矛盾。
2021年4月20日,原告陈某驾驶摩托车与某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工作人员白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履带式挖掘机相撞。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与白某及其公司多次就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了解各方诉求。原告认为白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施工致使自身受伤,理应按照被划分的同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某认为履职行为的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公司则认为履带式挖掘机不属于机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义务,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费用中包含交强险范围内的部分不予认可。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承办法官梳理出了争议点“工程车辆是否具有购买交强险义务”。从争议点切入,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调解,原告坚持认为,履带式挖掘机不能上路行驶,既然公司方及白某实操过程让履带式挖掘机上路就负有购买交强险的义务。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原告在现有规定中,挖掘机无法投保交强险,不能由保险公司转嫁交强险限额内的风险,不能苛求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工程挖掘机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经过法官释法,原告修正了诉求金额,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孙书培 周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