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审理规程(试行)》,创新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规程》共40条,对适用对象、管辖范围、豁免财产范围、清偿顺序、终止清理程序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为“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松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规程》明确,针对严格审查后的诚信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删除其失信信息,可以依法保留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义务教育、医疗等所需必要的费用和用品,并在行为考察期后豁免债务人的剩余债务。
《规程》对诚信债务人的甄选设置了严格的程序,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即“老赖”)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规程》规定,债务人需通过执行程序查控、管理人全面调查、债权人自主审查、社会公众监督等多种途径筛查。
同时,《规程》坚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规程》建立在执行和解和执行分配框架内,旨在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搭建沟通平台,程序是否推进及推进方式取决于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表决权的行使规则、个人债务清理方案等均由债权人会议审议。
此外,为激励债务人积极清偿债务,《规程》规定债务清偿比例与行为考察期挂钩,债务人清偿债务比例越高,考察期越短。“我们的目的是要通过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既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获‘新生’,又尽可能地使执行不能案件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对法院庞大的执行终本案件实施‘去库存’,实现债权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及人民法院的‘三赢’。”宜宾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罗润 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