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法院向你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你依法履责。”5月11日,康定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针对监护人家庭教育不到位的情况,向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其依法尽责“带娃”。
2019年,原告何某与被告喻某,经我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喻小何(化名)跟随喻某共同生活。但离婚后,喻某便离家在外居住,将女儿喻小何(化名)交由爷爷奶奶照顾抚养,作为母亲的何某经常通过微信与孩子进行亲子互动,并每年寒暑假将孩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由于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加之被告喻某未尽到抚养义务,为此,原告何某将喻某诉至康定法院,请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告喻某未果后,主动上门与喻小何(化名)和爷爷奶奶沟通,通过爷爷奶奶和孩子自述了解到喻某作为喻小何(化名)的父亲,虽在康定生活,但长期不归家,对孩子不管不顾,日常生活中均是由其年迈的父母代为照顾年幼的女儿,主观上系怠于承担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客观上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形成阻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承办法官直接向喻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喻某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判决书未生效前与喻小何(化名)同住,亲自养育或陪伴,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责令喻某多关注喻小何(化名)的生理、心理状况或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喻小何(化名)的详细状况,并给予喻小何(化名)亲情关爱。
该份家庭教育令是我国2022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同时,也是在全国妇联、教育部开展全国首个家庭教育宣传周“送法进万家 家教伴成长”主题活动期间,以真实案例诠释了弘扬传承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