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场地租赁起纠纷,法院调解促和解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曾书敏 周帮 发布时间:2022-03-11 15:24:35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这个事情拖了一年多了,终于了结了,我现在可以放心了”,3月10日,刘某前来法院领取调解书,激动地握住书记员的手说道。              

2019年11月,刘某租用李某的养猪场及相关设备,租期3年,并签署合同。后因双方在场地配置、设备供给等问题上发生分歧,刘某于是向李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李某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给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提出反诉,矛盾越演越烈。为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避免矛盾激化。庭审后,办案团队积极对该案进行调解,一开始双方均不同意调解,不肯让步,拒不妥协。法官助理通过电话沟通,背对背多次开展调解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法说理,多次沟通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场长达一年多的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双方均负有相应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