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售自己信息用卡信息案件,当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3月24日,被告人吴某经介绍成为李某(已判)团伙的“卡农”,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共3个银行账户给该团伙使用,过卡流水金额共计280余万元。
2021年2月26日至3月1日,吴某介绍潘某(已判决)提供其本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共3个银行账户给李某团伙使用,过卡流失金额共计160余万元。
2021年3月11日、12日,吴某介绍袁某(已判决)提供其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共2个银行账户给李某团伙使用,过卡流水金额共计48万余元。
上述银行账户均多次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吴某共计非法获利约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目的在于有效打击围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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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红 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