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本着“应听尽听”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11月15日下午,泸定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拟不起诉刑事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
听证会上,按照公开审查流程,该院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案件认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经依法审查认为:拟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在听取了案件整体情况后,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了评议、发表了意见。三名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运用法律适当,做到了情理法相结合,体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统一,同意检察机关对本案拟相对不起诉的意见。人民监督员对本次听证会进行了全程监督。
本次拟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是泸定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最高检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决心与态度。(泸定县检察院 叶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