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因犯袭警罪,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系泸县袭警罪入刑的“第一案”。
案情回顾:今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泸县兆雅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在兆雅镇安贤西路与进港路路口处,设卡检查过往车辆。其间,被告王某驾驶小货车途经民警设卡路段,因担心中午饮酒被查,便提前靠边停车。执勤民警发现后,要求王某熄火接受检查。当辅警将驾驶室车门拉开时,王某从内用力关闭车门,并驾车冲卡且加速逃离。在此过程中,快速行驶的车辆将两名执勤辅警挂伤,致其肩肘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民警随即通过查看沿途监控、卡口等查询车辆信息,后在王某经营的位于太伏镇新路街村一纸盒铺,找到冲卡嫌疑车辆并对其进行了暂扣。次日上午,王某经电话通知,到兆雅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泸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袭警罪”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袭警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大家在遇到警察办案时,应积极配合。如果对警察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维权,千万不要冲动,暴力袭击执法办案人员可能构成袭警罪,罪名一旦成立,将会面临法律处罚。
(周文莉 李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