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在该起案件中积极发表意见,最终合议庭采纳两位人民陪审员意见,形成多数意见,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未适用缓刑。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无机动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到前方左侧路边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丹棱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杨某某曾同样因交通肇事罪在本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承办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合议该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对此提出意见,他们认为,如果被告人首次因交通事故,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适用缓刑,但本案中,被告人非首次涉案,如再适用缓刑,是否会给百姓一种误解:在道路上行驶时可以不用遵守交通规则,出了事赔钱就可以,反正不用坐牢?人民陪审员认为,再次适用缓刑不能达到法律惩处并警醒他人的意义,建议不再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充分讨论,该案采纳人民陪审员意见,形成上述判决结果。
法官后语:人民陪审员以群众的身份、朴素的道德情感维护并促进司法公正。他们的意见建议代表着绝大多数无法律专业知识的群众对于案件道德方面的理解,评判案件时,在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这样的判罚才更能符合广大群众对于法律公正的追求。
(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