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法院安排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执行理念,积极推行用预处罚通知书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良好工作效果。近日,筠连县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勇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后,在限期内其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案款101532元。
刘某勇、熊某容夫妻二人从事养殖行业,2016年10月,二人向某公司借款100000元用于购买饲料,并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为某公司,保险金额为106480元,还款期限和保险期限均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刘某勇、熊某容未按约定偿还某公司借款本息,某保险公司于2017年10月向某公司支付了借款本息100378元。2020年4月,某保险公司向筠连县法院起诉主张行使追偿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勇、熊某容支付某保险公司100378元,刘某勇、熊某容承担案件受理费1154元。因刘某勇、熊某容未履行给付义务,某保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发现被刘某勇、熊某容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近日,执行法官调查了解到今年4月眉山市彭山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了刘某勇、熊某容起诉另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公司已于2021年6月向刘某勇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77865元。执行法官随即督促刘某勇、熊某容履行给付义务,并向其邮寄送达了《预处罚通知书》,告知准备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的刑事责任。迫于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刘某勇主动前往法院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案款101532元,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刘俊鹏 辛朝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