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女儿是父亲的“小棉袄”,叙永县江门镇的黄某却到法院起诉两个女儿,要求履行赡养义务。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承办法官和“守护夕阳”调解员一起到当事人所在村社进行上门调解。
“法官,不是我不赡养我的父亲,主要是拿钱给他,他要乱用,我买成东西拿给他还不是一样的啊!”黄某的女儿说。黄某则要求两个女儿将赡养费支付给自己,由自己自行安排生活。因与女儿对赡养方式的选择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坚持到法院起诉。
经了解,原告黄某的妻子已去世,两个女儿在外成家,平时少有与黄某共同生活,黄某每月仅有百余元的补贴,现年近七旬,又患有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女儿认为父亲不会合理的安排赡养费,故不愿支付现金给父亲,而黄某希望两个女儿能按时支付一定的赡养费,便于自己安排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赡养费的权利”。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均属于法定义务,子女赡养父母并不以父母是否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是否继承父母的财产作为对价。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奉、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经承办法官及“守护夕阳”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室调解员调解和释法明理,两个女儿表示尊重父亲的意愿,每月按时向父亲支付赡养费,并且轮流来照料父亲,双方对原告黄某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要让老人在经济上得到供养、生活上得到照料、精神上得到慰藉。有的子女,在违背父母意愿的情况下,将二老分开赡养,或是强迫父母与自己共同生活,通过共同生活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等,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尊重老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老人接受自己的赡养方式。为人子女应当深怀敬老之心、笃行为老之事,让父母感受到夕阳无限好的真切幸福。
(叙永法院 李婧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