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昌市公安局在强化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深挖线索,首次打掉利用虚拟货币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的团伙,这在全州也是首例。该团伙利用交易虚拟货币的方式为上游犯罪转移赃款,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其犯罪程度已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正常查明犯罪上游团伙成员、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西昌公安对该团伙依法予以打击,阻止了其犯罪行为继续危害社会,对同类犯罪分子进行了有力震慑。
突发大案细致研判 “洗钱团伙”浮出水面
2020年11月,西昌市某公司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公司领导诈骗590万,由于案情重大,市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多警联动协同作战,力争尽快破获案件,为受害人挽回损失。
专案组民警经过长达半年的调查,对涉案账户资金流向进行细致分析和研判,冻结大量涉案账户,发现了资金链中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可疑线索,通过线上线下多方联系交易平台进行大量调查取证,一个利用网络交易虚拟货币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的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远赴多地集中抓捕 斩断“洗钱”灰产链条
经调查,西昌公安初步掌握了该团伙组织架构、人员层级和资金流转等情况,该犯罪团伙成员在上家统一组织安排下,在湖南长沙、益阳、四川成都等地组织数十名“买手”,利用“买手”提供的火币网账户和银行卡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赃款提供帮助。为逃避侦查,犯罪分子在各地多个宾馆开设房间秘密接收上游涉案赃款操作买币提币。
通过前期大量工作,专案组民警远赴湖南长沙、益阳、四川成都等地开展集中抓捕行动,截至目前,共抓获犯罪团伙成员17人,斩断该“洗钱”灰色产业链条。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中。
西昌公安提醒 :切勿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西昌公安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绝不将银行卡、电话卡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若实名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以出售、出租、转借等方式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不贪图小利,不随意接受他人“代买”虚拟货币的要求,保管好自身银行卡账户信息、二维码、收款码等相关信息,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避免征信污点乃至违法犯罪。若不不幸受骗请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法规常学习 做学法懂法守法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