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宜宾市长宁县程某与屏山县赵某合伙参与屏山县一村社聚居点工程建设。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因赵某对于市场判断不准,单价太低无力继续承建,故与程某自愿协商解除合伙关系,并由程某给付赵某材料款10万元、工资7万元,该款定于2018年8月底前支付完毕。
由于程某在工程上进展不畅,到期后仍无力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赵某不得以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程某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法院最后做出缺席判决,由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退伙财产17万元。
2021年4月6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执行法官财产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程某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均无可执行内容,且被执行人已有多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可以说是债台高筑。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老家经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尚有两个子女需抚养,现在外地打工。经执行法官对其家人进行释法明理的解释,家属同意拨打被执行人的电话让其与执行法官交流。随后,执行法官在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过程中,一方面宣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严重后果,一方面从被执行人家庭实际出发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最终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的感召下,表示将自愿到法院来与申请执行人座谈和解,并希望法院帮忙做执行和解工作。
2021年6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为表示诚意,还当庭履行了2万元现金。被执行人最后感动地说:“感谢执行法官那天给我打的那个20多分钟的电话,完全打开了我的心结,我也不是赖账的人,其他法院的几个案子我也准备去办个交接。”
(吴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