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杨玉泉敲响法槌,在宜宾中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会与被上诉人施某琴、张某华、原审第三人黄某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庭审过程全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
李某会与黄某强于2016年12月2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在男方名下的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小车贰辆全部归女方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负责偿还。黄某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施某琴、张某华借款200余万元未按期还款,施某琴、张某华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了上述房屋。2018年4月28日,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黄某强偿还施某琴、张某华借款本金207.23万元及利息。因黄某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施某琴、张某华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会对执行标的即本案涉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归李某会所有,不应执行。2019年11月8日,一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李某会的异议请求。李某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2020年3月9日,该院依法驳回李某会的诉讼请求。李某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开庭审理前,杨玉泉院长认真审阅卷宗,精心准备庭审提纲,组织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对一审期间有异议的证据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庭审中,引导各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进行举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时就有关法律问题向当事人释明,庭审规范有序,节奏高效流畅,确保审查判断证据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法官依法裁判在法庭。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法惩治了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对于构建诚信和谐社会,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