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涉及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营运车辆的碰撞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车主袁某九级伤残。经过法院的精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将赔偿袁某19万余元,而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交强险范围外的责任。
2024年,屏山县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原告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唐某驾驶的营运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袁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袁某多处骨折并导致九级伤残。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认定袁某承担主要责任,唐某承担次要责任。然而,对于赔偿问题及责任划分问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袁某遂将唐某、运营公司及其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诉至屏山县人民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存在严重分歧。袁某认为,虽然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但唐某作为营运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且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唐某及其保险公司则辩称,袁某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自己不存在任何责任。
经过法院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赔偿袁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9万余元。同时,袁某承诺不再向唐某主张交强险范围外的责任,唐某也不再向袁某主张停运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