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4日下午,由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监管法治研究中心协办的“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司法适用:规范、原则与限度”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举行。来自诉讼法学领域的1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适用与边界”“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救济与解除”与“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三个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胡思博主持开幕式,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贞会在开幕式中致辞。
胡思博对与会专家的到来和兄弟院校院系的支持表示感谢,同时指出本次研讨会主题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国家建立执行体系的重要研究领域,也是老百姓在生活中所关心的和遇到的重要法律问题。王贞会结合《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指出刑事诉讼领域提出的建立轻微犯罪封存制度与信用体系建设、失信联合惩戒及犯罪后的负责后果等问题一脉相通。
会议第一单元“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适用与边界”由胡思博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纪格非进行发言,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任重、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徐文鸣进行与谈。
肖建国指出,在失信联合惩戒中,比例原则具有重要的适用性。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三项子原则,这要求在惩戒措施中平衡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首先,适当性原则要求惩戒措施必须有助于实现纠正失信行为、提升信用水平的目的,而非单纯的惩罚。其次,必要性原则强调选择对被执行人损害最小的惩戒手段,需要对失信行为进行精细化分类和分级,以实现对不同失信程度的精准惩戒。最后,衡量性原则要求在采取惩戒措施时,衡量其对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与其所实现的目标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惩戒手段的合理性。目前,我国的失信惩戒制度尚显粗放,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在必要性原则的贯彻落实方面,以充分发挥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作用,促进法治环境的优化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纪格非表示,失信惩戒作为构建信用体系的重要手段,其适用范围和主体不断扩大,从法院内部扩展到多部门联合惩戒,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作为强制执行的失信惩戒措施与一般强制执行措施相比,有三方面显著区别:一是需要其他机关配合落实,过程复杂,易损害被惩戒主体权利;二是惩戒内容广泛,超出罚款拘留范围,如限制市场准入、子女入学等,严重影响被惩戒人生活和社会交往;三是决定与执行主体分离,监督机制不完善。失信惩戒在实践中存在违反比例原则、扩大化等问题,其作为社会管理方法,对个人社会性否定的倾向需反思。法院依职权启动惩戒措施的趋势、认定标准模糊、范围扩大化等问题亟待解决。学者建议通过程序保障,如执行程序和行政程序保障,救济被惩戒主体权利。同时,构建完善的信用修复制度,分级分类修复,针对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强化惩戒,对无恶意或积极履行债务者恢复部分经济交往能力,以优化失信惩戒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任重表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是为确保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不缩减甚至增加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但其涉及多部门法的协同,需多学科交叉研究。比例原则启发我们思考失信惩戒措施是否都有利于责任财产保全或扩大,如限制高消费中禁止乘坐飞机等对自然人或法人高管限制较大,可能与立法初衷相悖;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要求其子女退出长期就读的学校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则。而责任财产范围是否扩展到家庭等问题可能涉及到以个人作为责任财产和执行的标的物与当前东方社会遇到的一些矛盾冲突。例如,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给亲属的情况存在证明难的问题。因此,解决执行难需平衡惩戒措施与个人无力偿还的矛盾,跳出单一视角,从多部门法协同和多学科交叉研究中寻找更平衡的解决路径,以实现失信惩戒制度的优化。
徐文鸣指出,从范围上来说,目前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日益扩大,涉及众多领域,如拖欠工资、养老服务、司法、专利等,导致失信人群数量庞大,普通人可能因不幸因素被列入失信名单,对其生活就业产生严重不利后果。从手段上来说,失信惩戒手段多元化,如限制招投标、执业等,很多措施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但被处罚人救济途径少,监督手段弱,易导致泛化惩戒。政府信用惩戒具有强制性,使得部分非恶意逃债者缺乏重生机会,同时,对大量处于失信状态的人,如何保障其生存和发展是难题。最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做法需进行合理性考量,社会诚信、经济诚信等不同诚信类型应做区分,因执行程序失信行为导致社会性、经济性死亡的情况应进行公平性、成本-收益分析。制度设计应当向对失信行为、程度分级分类的方向发展、细化,以避免把过多的人群打入无法翻身的境地。
会议第二单元“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救济与解除”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元培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跃敏、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刘哲玮进行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李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进行与谈。
熊跃敏指出,执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首先,该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需进一步明确,尤其是惩戒措施的定位与实施细则的制定需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规定亟需修改完善,包括细化认定标准、加强送达程序、延长宽限期等,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救济程序也需进一步完善,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救济程序的建立,以及对错误程序的救济措施。最后,信用修复问题应得到重视,公示信息的方式和人群应有限制,以保护被执行人的隐私和尊严。总之,执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虽是好制度,但需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程序规范、救济完善等方面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以确保其稳健运行并有效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刘哲玮认为,当前对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定性不明确,存在从反对通过羁押手段实现债务清偿到加强联动惩戒的发展过程,而未来,随着经济形势变化,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可能会进行调整。刘哲玮指出,需要明确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执行法上的间接执行措施,还是具有行政处罚意义的行政措施,这是解决问题、理清关系的关键。此外,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性质也影响救济手段和程序问题的处理,在执行主体、执行权和司法权分野的背景下,应更强调该措施的行政性,将其视为行政处罚或司法惩戒,以便进行监督、救济和评价,目前执行法草案中的变化也体现了这一趋势。
李响表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在实践中引发诸多担忧,如国外流传的中国社会信用分的谣言,切中了部分人对天眼系统、人脸识别技术泛滥、民事责任轻易向行政或刑事责任转化等的担忧。即便是在科研领域,有关的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备忘录同样让人担忧。当前社会产生了较高的失信风险,部分失信人虽努力还钱,却仍处处受限。李响认为,社会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允许失败和失误,摆脱功利主义思维。失信惩戒要精细化、导向化,做到就事论事,不轻易给人贴标签;做到就人论人,谁的事谁承担,不搞连坐,不轻易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做到就时论时,让污名化有时间限制,实现被遗忘权,避免永久影响。
刘颖指出,目前对失信惩戒的性质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是间接强制措施,也有观点认为是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6条来看,若将“不履行”解释为不自愿履行,信用惩戒就是一个间接强制措施,若解释为拒不履行,信用惩戒就是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同时,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的界限也模糊不清,存在从解释论或立法论层面认为信用惩戒属于行政处罚、或者不属于行政处罚等不同观点。目前,失信联合惩戒具有复杂性,已超出强制执行法范畴,其根源在于我国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及现有的超职权主义的司法机制,需要体系化的建设来解决这一问题。
会议第三单元“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春晓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杨绪峰进行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白冰进行与谈。
杨绪峰指出,杨绪峰指出,对民办非企业法人执行失信联合惩戒的边界这一问题,实践中易出现合法性危机,如违反比例原则对举办者或董事长权益进行不当限制。解决这一问题需满足一定条件和依据,包括执行措施应当有明确的实体判决作为依据,确保执行局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避免审执混同;失信行为认定要有事实基础,需有明确证据支撑且经法定程序认定;要有明确法律依据和保证程序合法性;同时要禁止违反比例原则,区分责任主体,限制令应与举办者或董事长不当行为有直接关联性,针对特定权利或职权限制,且限制程度要与不当行为严重程度相匹配,避免过度限制,损害其合法权益。在具体执行措施中,应选取对举办者或董事长合法职权、权益限制最小的方式预防不当行为,避免不当地扩大限制到民办非企业法人本身的自主决策及合法权益上,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营和发展。
白冰认为,在失信联合惩戒问题上,首先其对被执行人权利刻减影响辐射性大,联合惩戒举措多元丰富,涵盖资格、高消费及可能影响人身自由、财产权、隐私和人格尊严等权利,且存在对未按规定行为的人污名化现象,需高度重视这种权利刻减。其次,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问题需要多学科视角解决,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对于列入联合失信措施的范围严格进行限制。再者,结合法院角色在近一二十年发生变化,从传统主动行为到能动司法使中立性应然和实然出现鸿沟,如《公司法》修改后法院做法可能引发连坐治理思维,对于民办非企业法人问题存在相当多的紧张关系。然而权利行使应有边界,经济下行时应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宽容社会。
本次会议总结,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胡思博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宋朝武进行总结发言。
杨秀清指出,当下讨论的执行失信尤其是联合惩戒,范围已被过度拓宽。其起初旨在解决执行难,如今却延展至整个社会层面的失信惩戒,已然超出执行失信原本范畴,像科研不诚信问题也被囊括其中,如此一来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的局面愈发普遍,发展趋势及情况堪忧。在这种情形下,不应仅仅聚焦于如何针对执行难进行惩戒、开展联合惩戒,而应反思并着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毕竟当下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进程中,出现了道德滑坡现象,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又尚未健全,社会不诚信状况频发。所以,绝不能为了攻坚执行难,就将执行失信惩戒无节制地宽泛扩大,这本质上是社会亟待解决的诚信问题,是转型期必然要面对的困境。
宋朝武对失信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其指出并非所有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院判决都叫失信,而是有钱不还、规避逃脱执行才是失信人,失信制度应遵循比例原则,不能将所有被执行人都笼统列入。中国失信制度虽对解决执行难有促进作用,但也存在问题,如执行乱,该执行不执行、乱执行,以及司法腐败现象,一些地方存在过度执行与放纵执行的情况。其次,区别于美国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申报财产,虚报按藐视法庭罪的处理,中国失信制度具有中国特色且有利有弊。一方面其促使大量失信人主动履行义务,但另一方面其对人的声誉权、名誉权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应适度执行。最后,关于失信制度的完善,宋朝武认为既要及时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保护被执行人应得利益不被侵犯,在加大执行力度动用多部门时,监督至关重要,诸多问题根源在于制度,制度制定后关键是如何切实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