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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百和镇成功调解一起川渝跨区域交通事故纠纷

来源:泸县司法局 作者:闫淑明 发布时间:2024-09-13 09:29:04

“我们都认可这个调解结果。”8月26日,百和镇一起川渝跨区域民事纠纷调解传来成功的消息。

2024年8月21日下午18时许,泸县百和镇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向永川区朱沱镇方向行驶,行经与百和镇交界的永川区朱沱镇滩子口村石坝,与对相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当即张某某向朱沱派出所报警,在了解事发地与百和镇距离较近,为高效解决本起交通事故有效保障伤者及时救助,朱沱派出所联系到百和派出所并委托百和派出所先行出警,18时32分许百和派出所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验,19时24分张某某被送往泸县中医院,经检查张某某:1.左侧锁骨远端骨折,2.全身多出软组织损伤,3.左侧第2.4.6肋骨骨折,期间住院三天,产生医疗费5102元、护理费360元。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尚未出具下,8月26日9时双方当事人到百和派出所寻求民事赔偿。

“我建议你们先到百和司法所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百和派出所民警许某在了解事情经过后,经过综合考虑给出了庭前调解的建议,并联系了百和司法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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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双方当事人赶往了百和司法所,司法所专职调解员封启有人民调解员舒治权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进行了一一梳理,经了解高某某系一名在校大学生,亦系百和镇蒋坝村脱贫户,当天其驾驶三轮车赶往朱沱镇,在途径朱沱镇滩子口村石坝与张某某骑行的摩托车相撞。调解现场张某某情绪一度激动,“我现在全身多处骨折,这么大的年龄恢复起来也慢,要求高某某支付我产生的医疗费5102元护理费360元、误工费300元、营养费200元”。高某某听到赔偿的金额后,一度哽咽,喊着悔恨的泪水说到“我也不是故意的,是你违反了交通规则,我不应该赔偿,而且我也没有钱,我的家庭条件也不允许”,张某某听到高某某无法赔偿,当即在调解办公室跺脚、拍桌子,口中充斥了诸多污言秽语。

针对双方激烈的情绪,司法所专调员封启有与人民调解员舒治权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做背对背调解,耐心向双方阐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并耐心安抚双方情绪。随后,专职调解员封启有再次主持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面对受伤的张某某,高某某亦认可自己存在过错并表示愿意赔偿,但赔偿金额只限于300元至500元,但张某某表示最低不少于5000元,否则将依法起诉维权。而后,经专职调解员耐心引导,从推演事故经过、双方当事人过错、家庭经济状况、心理宽慰等多方面入手,综合评定各方应负担的责任并给出赔偿金额建议,最终双方一致认可由高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2000元,张某某放弃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诉讼权利,当即高某某支付了赔偿款,本案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

此次川渝跨区域民事纠纷的调解成功是两地司法部门紧密联动的结果,亦是百和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探索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新模式,充分运用诉前调解等方式提供便民服务的一次生动实践,也是川渝地区跨区域治理合作在基层的一个缩影。下一步,百和镇各部门将以“川渝毗邻地区一体处警”为框架,全面深入开展川渝毗邻边界信息共享、治安联防、安全联管、法治共宣等联合行动,努力将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川渝毗邻地区诉源治理,形成川渝边界高效联动解纠新模式。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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