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在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下,筠连县法院依法将一水电站总体资产顺利交付给买受人沈某,保障了买受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四川筠连某银行与被告筠连县某水电站、宜宾某矿业公司、筠连县某粮油购销公司、刘某辉、刘某发、范某琴、詹某蓉、宜宾某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某水电站系以其电费收费权向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申请拍卖该水电站偿还贷款。为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筠连县法院执行局高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最终,买受人沈某于4月17日以62万余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水电站。
因该水电站固定资产和资料繁多,为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透明,筠连县法院邀请了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本次执行活动。5月24日,在代表委员见证下,筠连县法院执行法官对照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财产清单列表,对该水电站的设备逐一进行清点,经在场的各方当事人签字核对后,将总体资产全部移交给买受人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