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十六年前在泸州与人合伙开办印刷厂产生涉诉纠纷,今年1月,远在浙江的七旬老人沈某某向泸县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这也是他成为被执行人的第十二个年头。
2008年3月,原告黄某禹与案外人黄某英、李某成合伙开厂,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2008年7月,原告黄某禹与案外人黄某英、李某成经结算后签订《终止协议》,原告黄某禹退伙。同日,被告沈某某为经营该厂,与原告黄某禹协商将其退伙应分得的资产折价45000元转给自己,并向黄某禹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了金融、用途等,被告黄某国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予以确认。2010年3月,被告沈某某支付原告300元后,久久未支付剩余款项。
2012年,原告黄某禹起诉至泸县法院,要求沈某某、黄某国连带清偿债务。沈某某、黄某国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泸县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被告沈某某偿还原告黄某禹借款44700元,被告黄某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黄某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泸县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沈某某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泸县法院再审审核法官在全面审查原审案件情况及沈某某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后,精准捕捉到问题症结所在,于是反复从案件由来、借款金额、还款情况等方面与沈某某进行耐心细致的复盘,最终在证据、事实面前,沈某某心中疑惑被法官一一解开,其表示服判,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为彻底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实现事心双解,再审审核法官与执行法官联合发力,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引导沈某某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在组织协调过程中,沈某某多次表示愿意筹款还债,但是其已年近八十,没有收入来源,还要照顾九十多岁的老母亲,家庭比较困难,希望原告黄某禹可以考虑一下他的困难。在多次组织协调下,原告黄某禹主动让步,同意放弃部分借款本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沈某某已筹得款项清偿了涉案债务,大家握手言和,案件终于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