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内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陆续出台了《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更致力于促进地方性法规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法贵必行。威远县法院主动将地方性法规深度融入司法审判实践,引入裁判文书说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正是这种从“纸上”到“庭上”、从“法规”到“案件”的实践性转化,一步步让地方性法规走进了老百姓心中,也在内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着更大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弘扬诚信美德,守护立身处世之本
《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弘扬传统美德:……(四)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树立社会正气”。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立身处世的根本,“季布一诺千金”、“商鞅徙木立信”等历史故事深深刻进国人的文化基因。
被告卢某在镇西镇临江寺村承包89亩土地进行中药材及粮油作物种植,期间雇请吴某等20名留守老年农村居民进行除草、种植等劳作。项目进行至中途,卢某无故拖欠劳务报酬,而后更是一走了之,一度失去联系。吴某等20名老年群体多次讨要无果,无奈之下选择起诉。
镇西法庭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锁定事实,依据《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要求被告遵守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主动援引地方性法规条文作为案件裁判依据,妥善办理了临寺村吴某等20名老年弱势村民劳务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卢某及时履行欠付劳务费用,让老年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无独有偶,在办理周某、刘某诉邹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邹某租赁周某、刘某挖掘机设备进行土地开荒施工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邹某虽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欠付租金,但经出租人多次催收仍不支付。镇西法庭在调解过程中引用《条例》“诚实守信”有关规定耐心释法说理,触动了当事人内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让《条例》从“书本上的法律”真正成为“行动中的法律”,更让诚信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当然,在办理金融机构起诉逾期还款的系列金融借款案件中,对《条例》引用作了拓展延伸,案件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逾期还款行为作出否定评判,认定该行为有悖于《条例》关于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等规定,已然构成违约并依法作出判决,以此倡导公民要传承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切实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
培育良好家风,浇灌家庭幸福之花
和谐、和顺、和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对几千年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的崇尚和遵循,也是家庭和睦、子女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稳定基础。《条例》明确规定:“弘扬传统美德:(一)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培塑优良家风……”。严肃的法规条文背后,蕴藏着和谐、法治等丰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婚姻家事、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类案件往往与家庭和谐息息相关,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积极弘扬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的传统美德和培育优良家风的重要领域。针对原告郑某某和邓某离婚一案,镇西法庭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要件,从家庭和谐幸福、子女健康成长、社会稳定以及《条例》倡导传统美德等多个角度考量,审慎判断并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以司法裁判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观,促进家庭关系和睦融洽。
文明家风的培育从来都是贯穿子女成长始终的。在办理钟某与胡某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案中,前期双方因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多次诉诸法律,双方经判决准予离婚未满一年,又因变更子女抚养权再次起诉至镇西法庭。承办法官结合《条例》中培育良好家风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指出:“双方虽已解除婚姻关系,但婚生子与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要求双方在此后的生活中对子女抚养、探视问题加强沟通交流、协商处理,对子女给予更多的关心、爱护,共同呵护子女健康快乐成长。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处理赡养老人系列案件中,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引入《条例》内容,告知义务人“孝老敬亲”、“百善孝为先”是国人优良传统和民族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必须遵守的最基本道德底线,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据此,依法责令赡养义务人积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以司法之力让银发一族“老有所依”。
推动礼让入心,点亮文明交通之光
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促进交通文明行为立法,推动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公共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礼让行人……”。这既是对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积极回应,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法治保障。
丁某驾车与林某所驾车辆在威远县新店镇“金雷重工”旁边岔路口相遇,林某在左转车道等待左转,丁某从直行道突然左转变道且有别车行为,然后双方又因超车发生矛盾,丁某拦下林某车辆将其拖拽下车并推倒在地,致林某受伤,丁某驾车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丁某作出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林某受伤住院治疗后出院,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林某就其所受损害向镇西法庭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均未能做到文明规范行车,进而引发争执并导致林某受伤,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存在相应过错,经援引《条例》有关规定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告诫双方要用《条例》主动约束自己的交通行为,做到文明有序出行,互相礼让尊重。判决作出后,丁某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金的义务,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也为文明交通的倡导与践行提供了生动的司法范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裁判的价值不仅是对个案定纷止争,更是通过公正裁判确立行为规范、传递价值导向。截至目前,威远县法院累计引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进行裁判文书说理89件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100%。
威远县法院将地方性法规深度融入司法审判、引入裁判文书进行说理的生动实践,为突破地方性法规实施难“瓶颈”作了有益探索,实现了从“纸上”到“庭上”、从“法规”到“案件”、从“审判”到“文明”的转化,真正让地方性法规走进了老百姓心中,随着实践应用的不断深入和拓展延伸,地方性法规必将焕发出更加强大的生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