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解释】
抵销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民法典》第568条规定了债的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不同于法定抵销,本条对抵销债务的性质没有特别限定,不要求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抵销权构成要件:
(1)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法律原因必须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已经存在;
(2)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在通知到达时已届清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