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解读】
本条规定明确,我国法律区分了合同的效力和物权登记的效力。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已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并不必然和登记联系在一起。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变动设定的,与物权变动联系在一起,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只是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依然有效。
根据本条的规定,一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二是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