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边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经办法官查明涉案资金为“订金”,并向当事人释明“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被告当场支付原告案款1.7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2020年3月25日,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阿火某某签订《竹米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3万元购买竹米的定金。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竹米,在退还原告定金1万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余下款项。无奈之下,原告遂于2023年2月8日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定金罚则向其支付双倍返还定金的余款5万元。
诉讼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3万元货款,但主张款项性质系预付款,而非定金,且被告与原告长期存在合作关系,其在代扣了原告欠他人的费用后已超额支付了原告余款1万元,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承办法官认为,要化解本案纠纷首先是要通过证据确认涉案“定金”的性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抓住原告在陈述其向被告交付定金前,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向他发语音陈述的是“凑够3万元定金,多退少补”内容,确认原告支付给被告的3万元是预付款性质的“订金”而非“定金”,并向原告释法明理,原告在认同法官该观点后当庭变更其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要求被告退还其预付的货款余款2万元。同时,法官也就被告提交的其自制的扣除费用的清单后,向被告告知其举证不能的风险及违约后应返还订金的义务。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达成由被告当场支付原告1.7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在生活中,有不少协议将订金写成定金,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违约一方只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王建蓉 周娟 王君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