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3日,被告刘某驾驶普通摩托车沿两河镇双狮村村道从双狮村四社往两河镇方向行驶,16时55分许,当车行驶至双狮村四社村道 200米处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距,碰撞前方由原告胡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致两车受损。2021年2月26日,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胡某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将车辆送至泸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用 7245元。
经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某车辆维修费 7245 元。然而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未履行义务,原告胡某遂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胡某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刘某下落不明。
执行法官多次试图与被执行人刘某取得联系,并到被执行人刘某所在村社进行走访,最终通过村社干部找到了被执行人刘某,但被执行人刘某仍然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刘某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告知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可能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影响日常生活,甚至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被执行人刘某终于意识到据不履行的严重后果,随即将 7245 元维修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胡某。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谢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