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信力。
屏山法院辖区有2个彝族乡,2022年11月20日,是彝族新年,眼看新年将近,彝族执行申请人沙某1、耍某的案件始终让承办法官放心不下,沙某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某为屏边彝族乡建卡脱贫户,2021年12月经屏山县屏边彝族自治乡屏边社区研判存在返贫风险,被识别为脱贫户不稳定户,当前王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自身又患肩周炎,外出务工就业难度大,无固定收入,无能力向沙某支付赔偿款;耍某案件被执行人沙某2无固定收入,沙某2名下无任何资产,我院穷尽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沙某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两起案件均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人民法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考虑到二案件涉民生,申请执行人沙某1、耍某均面临生存、生活的极端困难,承办法官决定为其申请司法救助,积极引导申请人收集、提交资料。
经过向县委政法委申请,二申请人分别获得5000元、6000元的司法救助金,在彝族新年之际该两笔司法救助金分别发放到二申请人手中。
执行不能”案件“与“执行难”的案件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在客观上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执行标的无法实现;而执行难案件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者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致使执行标的无法实现。
面对执行不能案件,充分发挥司法救助金的救急扶困效能,既能有效帮扶困难群众,又能及时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院用心、用力、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最急难愁盼问题的真心、真情、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