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小力(未成年人)在井研县一门市外盗窃被害人钱某停放于此的二轮摩托车辆,经鉴定,价格 240元;后三人在一街道外盗窃被害人罗某停放于此的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格460元;5月27日晚,三人在一小区楼下盗窃被害人金某停放于此的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格280 元。
2021年6月1日,犯罪嫌疑人小力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4日由井研县公安局送至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被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2年3月24日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 200 元,取得罗某的谅解。
因小力案发时系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且未聘请辩护律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向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小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作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指派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尹晏军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机关开展安排阅卷事宜相关工作,经仔细查阅卷宗、分析相关证据,充分整理思路后,立即联系小力进行会见,进一步了解案情。除案卷本身揭示的情况外,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小力多次盗窃并非因缺少经济来源,其父母在当地做小本生意,姐姐在读大学,家庭经济宽裕,但因家庭对其缺少管束,未尽到监护教育的职责,小力常与社会无业闲散人员纠集在一起,在他人煽动下未能考虑到行为后果,与他人一同犯下罪行。承办律师了解其犯罪逻辑后,一方面推动小力及家长积极退赃并向受害人道歉,取得受害人谅解,另一方面向小力普及基础法律常识,阐明犯罪后果,引导其与父母加强沟通,寻找稳定工作,趋向健康的社交环境。小力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感自责,表示以后会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换取想要的生活。
承办律师在征得小力及其家属同意后,决定以附条件不起诉为目的发表辩护意见。其意见主要有:(一)小力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综合本案案情,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二)小力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办案单位进行询问取证并接受其控制的情况,应视为自动投案,并且到案后能够做到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三)小力已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四)小力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的后果严重性认识不足,最终导致其实施了错误行为,客观上情节较轻,从其主观上来说本案无预谋,系临时起意。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小力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最终,井研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2022年3月29日,检察院对小力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考验期为6个月。
【案件点评】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前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原因具有社会化、多元化性质,既有个人因素、也有政治因素、法律因素、家庭因素。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应当是受到社会支持的主要客体之一,未成年人需要国家、群体和个体三个层次的社会支持,当三个层面的社会支持出现断裂,形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首先从宏观上看,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中有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社会人口结构、城乡结构、产业结构等诸多结构性变化所带来的种种矛盾冲突不仅体现在代际问题上,而且对部分未成年人也产生莫大影响。闲散青少年群体、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流浪乞讨青少年群体、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群体被列为开展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试点的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五类未成年人的共性是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高速发展进程中,他们被动成为主流结构之外的群体,成为预防犯罪的重点对象。
其次从微观上看,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微观因素主要是未成人个人因素和家庭、学校因素。未成年人个人因素包括未成年人生物、生理和心理特质,未成年人犯罪个人因素最大的特征反映为心智未开、缺乏自我控制,难以抵制外界消极因素的影响。部分未成年人在学习、考试压力会出现迷失方向和通过对抗行为或暴力行为发泄压力的举动。家庭和学校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也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主要的活动场所,对未成年人是持续和深刻的。家庭环境的过度束缚,是未成年人反抗家庭,进而反抗社会的深层次原因。家庭关系的残缺、学校教育的不足均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因变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小力多次盗窃,每笔盗窃标的物金额并不大,究其原因,在于思想不成熟,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后果严重性认识不足,加之家庭对其疏于管理,最终误入歧途。
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一方面离不开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支持,通过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来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的完善来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一定的法律和司法保障,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作为援助律师不仅要在法律的维度内衡量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认定、犯罪情节、应受到的刑罚,更肩负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职责,通过量化的分析和个案的深入调查,以及和相关单位、部门、组织的有效联动,方能履行好国家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本案中,援助律师结合案情本身和小力的主观意图、社会危害性、家庭教育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积极推动取得被害人谅解,全力争取附条件不起诉。这样,不仅教育了未成年人,还给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践行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未成年人构筑了一道司法保护屏障。
(李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