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作为家事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一直注重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近日,该庭办理了一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坚持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小文的父母李某和邓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小文一直跟随父亲李某生活。2019年5月,父亲李某因患癌症突然离世。在李某去世后,母亲邓某却对小文漠不关心,不闻不问,小文只能由年迈多病的爷爷代为照顾抚养。没几天爷爷也突发疾病,卧床不起,无力再继续照顾小文,多番打电话恳求邓某将小文接至身边亲自抚养,但邓某却找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履行对小文的监护职责,甚至还对小文及其爷爷玩起了“躲猫猫”,避而不见。
2019年6月,远在重庆的姑姑李某英好心将孤苦无依的小文接到了自己的身边亲自照顾,并将小文安置在附近的学校念书,在此期间小文产生的抚养费用全部由姑姑李某英承担。而母亲邓某在此期间光顶着“法定监护人”的虚名,却什么也不做,从未尽过一个母亲应尽的监护职责。2022年,即将小学毕业的小文,因为户籍问题,无法在重庆升学。为了让小文以后的学习和生活有着落,姑姑李某英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邓某的监护权,申请指定自己担任小文的监护人。
开庭当天,邓某当庭承认自离婚后多年来确实一直未支付小文的抚养费,也未尽到法定监护人任何的职责。自己目前债台高筑,居无定所,经济十分困难,不适合继续担任小文的法定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长期怠于行使对小文的监护责任,对小文的生活、学习、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宜再继续担任小文的监护人。申请人李某英在重庆市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从2019年6月起至今一直在实际抚养照顾小文,小文在姑姑一家人的关心和爱护重新感受到了家的温暖,书面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姑姑李某英生活。法院结合李某英目前的经济、家庭、工作情况及小文的意愿等,从最有利于小文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撤销邓某作为小文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李某英担任小文的监护人。
虽然邓某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但是她作为小文的生母,相关的教育、抚养义务不能免除,仍需继续履行。鉴于邓某之前种种的不作为,法官庭后责令邓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邓某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并希望邓某以后能够履行作为小文生母应尽的职责,多花时间去关心、探望小文,给予小文爱的滋养,使其身心能够健康成长。结案后,法官多次对小文进行电话回访,关心了解小文近期的学习、生活情况。小文说:“法官阿姨,我在重庆生活的很开心,我一定认真念书,以后好好回报那些爱我的人。”
法官寄语
每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父母的陪伴,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需要给孩子灌输观念、教授规矩。在孩子成长的路上多给他们爱与关怀,让他们以后有能力去爱国家、爱社会、爱家人。无论自己的经济能力如何,都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给孩子创造一个文明、健康的成长环境,用心呵护孩子茁壮成长,给孩子爱的滋养。
(唐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