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酒都利剑 百日攻坚” 专项执行行动开展以来,筠连县法院坚持“强制执行+文明执法”相结合,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执行行动顺利开展,最大限度维护案件当事人胜诉权益。6月16日,筠连县法院顺利执结2起房屋腾退案件,执行到位金额100万余元。
案件一:
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筠连县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刘某辉、詹某名下位于筠连县的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刘某辉、詹某与案外人蒋某民、何某芬有借款关系,该房屋现由案外人蒋某民、何某芬居住。房屋拍卖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的蒋某民、何某芬以生活较困难、没有房屋居住、孩子需要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在房屋拍卖成交前暂时居住在该房屋内。考虑到案外人蒋某民、何某芬的现实情况,执行干警同意其申请。
不料,房屋拍卖成交后,案外人蒋某民、何某芬却以没有房屋居住,房屋早已卖给他们为由拒绝搬离涉案房屋,而买受人也多次催促法院移交拍卖房屋。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多次从情、理、法方面对案外人蒋某民、何某芬做工作,寻找案件突破口。甚至在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下达限期搬离“最后通牒”的情况下,执行干警仍坚持不懈地向其释法,最终,促成案外人蒋某民、何某芬同意腾退房屋。
6月16日,案外人蒋某民、何某芬腾退房屋后将钥匙送交到筠连县法院,同日,执行干警将房屋钥匙移交给买受人,该房屋得以顺利腾退。
案件二: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师某、熊某将其名下门面房抵押给申请人某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偿还本息,申请人某银行向筠连县法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师某、熊某名下门面房。该门面房拍卖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师某、熊某将该门面房出租给了案外人陈某,租赁时间为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该门面房现在实际由案外人陈某经营。
该门面房拍卖成交后,案外人陈某电话联系筠连县法院,告知其现在身患疾病,正在医院住院,暂时无法进行腾退。考虑到案外人陈某的特殊情况,执行人员联系了房屋买受人余某从,并告知了拍卖房屋实际情况。为顺利移交门面房,执行干警转变工作思路,向案外人陈某、买受人余某从提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建议,双方均表示同意。6月16日,在执行人员的见证下,案外人陈某的妻子蒋某梅与买受人余某从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门面得以顺利移交。
(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