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与肖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川1529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判决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肖某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一台以及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支付肖某购买挖掘机的首付款、按揭贷款本息12386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田某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肖某申请强制执行,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向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并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8日对田某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强制措施。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执行时,田某以挖掘机已损坏,没有使用价值等理由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在强制执行期间,经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侵害了判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致使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案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有话说:今年来,“拒执罪”逐渐被社会大众所熟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和执行严肃性、权威性,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醒各位被执行人,诚信多助、失信寡助,尽早履行义务才是正途,拒不执行终将被制裁。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