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案标的达600万元的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7年6月,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因企业发展需要向原告某国资公司申请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7.2%收取资金占用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本息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该案涉案标的大,关系到企业生产发展,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承办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站位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大局,积极做好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被告企业在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后陷入财务困境,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曾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