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我们又可以放心生产了”4月18日,在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原告筠连县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某纺织有限公司感谢屏山法院法官的努力,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得以调解解决。
2017年7月20日,被告投资修建宿舍楼、食堂工程等项目,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及范围、工期、总造价、付款期限和方式等内容。2018年6月26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被告使用。2020年12月14日,被告委托第三方工程项目公司审计确认实际施工工程款为8,418,862.0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尚欠工程款1,118,862.06元未支付。
2022年3月18日,筠连县某建筑有限公司向屏山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屏山法院依法对宜宾某纺织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冻结。考虑到疫情影响,企业双方经营均不容易,屏山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多次通过分别做工作和双方当面座谈的方式,组织双方诉前调解,尽可能避免因诉讼期限问题影响生产,但多次调解均未成功,2022年4月11日,筠连县某建筑有限公司向屏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宜宾某纺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余款1,418,862.06元及违约金2,573,864.55元。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考虑到企业资金已被冻结近400万元,生产周转资金方面可能会出现困难,若简单地就案办案,诉讼程序走完,双方会造成更大损失,屏山法院法官再次做双方工作,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宜宾某纺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前给付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118,862.06元、资金占用利息181,137.94元,合计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原告筠连某建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原告筠连县某建筑有限公司当即向屏山法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近年来,屏山法院高度关心关注涉企纠纷案,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尽可能采取调解、执行和解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帮助企业解难脱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