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新安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在劳动中受伤索赔案件,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有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效率。
原告何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工地施工过程中被吊车所吊的工字钢砸伤脸部。原告与公司协商无果,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为由,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案件受理后,法官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由双方先行通过仲裁,不服仲裁再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势必花费较长时间,付出成本。为有效解决双方问题,法官向双方释明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过高且无法律依据,法官从法律角度分别解答当事人的疑惑,对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支付原告赔偿款5000元。既解决了问题也避免了诉累,双方都表示非常满意。
法官释法:劳动者因劳动受伤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较为常见,要注意区分个人与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不同程序也不同。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受害,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直接提起诉讼;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因工受伤后,不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直接提起诉讼,应积极行使法定权利,督促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义务,劳动者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工伤认定申请逾期导致无法认定工伤,从而不能顺利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