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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起纠纷 法官调解助企业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裴艺玲 发布时间:2024-12-13 10:24:23

近日,屏山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企业良性发展保驾护航,依法保障和促进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了《钢筋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就2023年年度钢筋采购事宜向原告购买钢筋材料,合同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此后,原告在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争议不大,双方并没有太大的矛盾关系,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得知,被告之所以迟迟不给付货款系因为双方结算的金额问题,以及被告暂时资金短缺无法一次性给付全部款项。考虑到双方企业是长期合作伙伴,调解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故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到庭进行调解,与各方权衡利弊,最终经过多次调解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建设公司同意分次向原告某贸易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原告某贸易公司同意解除对被告某建设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

法院对涉企案件的成功调解,一是高效解决了纠纷,提高市场主体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增强营商环境的稳定性。二是起到了示范作用,可以为其他当事人提供借鉴,引导他们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展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促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三是增强了市场活力,使企业更加专注于自身的核心业务,减少因纠纷带来的干扰和损失,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增强市场活力。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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