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从来都是父母的选择,孩子只能被动接受,父母离婚本就对孩子造成伤害,抚养权的变更则可能让孩子面临第二次伤害...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欢欢(化名)(化名)由父亲小刚(化名)抚养,可是父亲却下落不明了,欢欢(化名)该何去何从呢?
案情简介
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小丽(化名)、小刚(化名)结婚后生育一女欢欢(化名),后二人感情不和于2013年协议离婚,约定欢欢(化名)由父亲小刚(化名)抚养,离婚后没几年便外出务工,至今杳无音讯,欢欢(化名)也一直跟随母亲小丽(化名)生活。小丽(化名)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权变更归为自己,小刚(化名)则支付离开后那几年的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变更问题应当慎之又慎,于是决定实地调查一番,当即便去往小刚(化名)家中,对其父母及其亲属进行了询问,确定小刚(化名)是否失联?有没有与其联系等问题,最终通过多方打听,确定了小刚(化名)已经失联多年,小刚(化名)父亲也表示自己年迈无法再抚养孙女且没有多少文化知识,欢欢(化名)的母亲在学校教书,能给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考虑欢欢(化名)一直跟随小丽(化名)生活,且欢欢(化名)也表示想继续跟随小丽(化名)生活,故对小丽(化名)要求将欢欢(化名)变更为自己抚养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直接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本案中,小刚(化名)离婚后下落不明,女儿欢欢(化名)某一直由其母亲小丽(化名)照顾。承办法官考虑到欢欢(化名)某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母亲小丽(化名)能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在小丽(化名)陪同下成长,更有利于欢欢(化名)的身心健康。小刚(化名)的父母也同意孙女欢欢(化名)由小丽(化名)抚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变更抚养权,欢欢(化名)某由小丽(化名)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