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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天全县人民法院 作者:梅杰晨 发布时间:2024-10-30 15:03:47

近日,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由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邓某与被告曹某婚内生育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因邓某的出轨和赌博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告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一并提出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等事项。被告曹某辩称,同意离婚,因邓某有出轨行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双方离婚,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等依法作出裁决。关于被告曹某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因原告邓某有婚内出轨和赌博等行为,可认定邓某具有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事实。故曹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遂判决由邓某支付曹某精神损失费3万元。

典型意义: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具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邓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曹某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也让孩子失去了健全的家庭成长环境,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是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的制裁和预防,亦是促进形成平等、和睦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需要,更有利于弘扬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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