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为何致使受害者经历十年诉累得不到赔偿?”“肇事方在法院执行期间变更姓名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僵局的困境如何破解?”“被害者的权益如何保护?”
近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10年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召开执行监督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
2013年8月,杨某甲与杨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杨某甲受伤。经民事诉讼后,法院判决杨某赔偿各项费用近17万元。杨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杨某甲于2016年10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未果。2017年5月,杨某在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并将姓名登记为杨某乙,该情形导致执行案件陷入了僵局。杨某甲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并委托进行鉴定。经鉴定,“杨某”的指纹和“杨某乙”的指纹系同一人指纹。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综合在案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原执行案被执行人杨某与杨某乙系同一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听证员进行充分讨论后发表了听证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申请人对听证结果表示认可,并感谢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
检察听证是开展“检护民生”的重要举措,兴文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用心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切实提升民生温度和检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