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陈某某执行纠纷一案,因陈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刘某向纳溪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过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申请人刘某则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住院治疗,生活十分窘迫。为帮助申请人尽快走出生活困境,执行法官秉持司法为民宗旨和救急救困原则,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按程序帮助刘某申请到了救助。
后根据线索,执行法官将返回家中的陈某某控制并传唤到纳溪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向陈某某郑重地讲明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同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最终陈某某经多方联系,由其亲属代垫了所有案款,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执行法官随即联系刘某,告知其现已全部受偿案件款,应当将申请到的2万元司法救助金予以退回。刚开始刘某还不理解,纳闷法院救助给自己的钱,为什么要再退回去。执行法官向其耐心释法析理,指出司法救助申请人获得司法救助后,又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执行款的,法院需将已经发放的司法救助金予以全部追缴,追缴到位的款项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用于救助其他需要救助的申请人。听了执行法官详细的解释后,刘某恍然大悟,深刻认识到执行救助款的性质和功能,积极配合将2万元救助金全部交至法院,并感谢法院和执行法官在其生活困难的时候雪中送炭,帮助他渡过难关。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是贯彻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在办案过程中,对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的案件当事人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救助金的司法救助,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但司法救助申请人获得司法救助后,又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执行款的,法院需将已经发放的司法救助金予以全部追缴,滚动用于其他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工作。
把司法救助款回归资金池,既能为国家挽回损失,又能让救助金继续发挥“救急救难”作用,该起执行救助案件的办理,传递着为民司法的温度和力度,取得了司法救助金全部追缴到位、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切身感受到人民法院关怀的“三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