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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四川峨眉山:查办一起跨省生产、销售“三无”减肥药案

来源: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武晋 发布时间:2024-05-14 15:25:59

4月15日至19日,四川省峨眉山市检察院组织干警走进大型商场、超市,开展为期一周的法治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市民如何避开常见的网络购物陷阱。宣讲现场,检察官张友军向市民讲述了他们刚办完的一起“三无”减肥产品摇身一变成为网络热销减肥药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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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四川省峨眉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在超市向消费者介绍“三无”减肥药的危害。

消费者吃“瘦美人”后心慌心悸

李某在微信上花1.8万余元买了20瓶“瘦美人”减肥胶囊,没想到刚吃了几天就出现心慌、心悸等症状。2023年4月7日,李某向峨眉山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反映情况。经查,李某所服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根据李某提供的微信购买记录,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吴某。吴某到案后,其上家李某也主动投案。

“吴某不进货也没有库存,她收到购买者的微信转账后,就把购买者的电话和收货地址发给李某,由李某直接发货。每销售一瓶‘瘦美人’,吴某可从中赚取500元至600元的差价。”张友军介绍说,“李某是一个高级分销商,她从上家购入减肥胶囊,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印制减肥胶囊外包装、说明书,根据客户需要对减肥胶囊再次进行分装,并给分装后的胶囊取名‘瘦美人’。”

2023年4月28日,峨眉山市检察院收到市公安局关于该案的会商邀请。峨眉山市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郑刚为组长的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最终挖出以生产者赵某、中间分销商李某和末端零售商吴某构成的三级网络销售“三无”减肥药链条。

引导侦查取证揪出生产者

“该案涉及的减肥胶囊销售网络复杂,犯罪嫌疑人互不相识且频繁更换微信等情况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郑刚表示。2023年5月9日,专案组联合公安机关召开案件研讨分析会,明确了以物流明细串联销售网络的取证方向。通过对比分析,锁定了李某的上家赵某。

2023年5月24日,在河南省舞钢市某镇一快递公司门口,公安机关将正在邮寄减肥胶囊的赵某当场抓获,同时挡获2万粒减肥胶囊。公安机关在赵某的出租房内查获胶囊灌装机、压片糖果机、粉碎机、空气压缩机等7台,白色粉剂0.66千克以及玉米淀粉、麦芽糊精、果味香粉等辅料200余千克,各色空胶囊48.9万余粒,以及成品减肥胶囊、减肥压片糖果共计6.1万余粒。

经对赵某处扣押的胶囊、压片糖果及原料进行检测,均检测出西布曲明。经查,从2023年2月到被抓获归案,赵某先后用虚假姓名和电话号码向30个省、市的购买者发货,共寄出快递750余单。

退回补充侦查夯实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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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四川省峨眉山市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复核物证。

2023年8月18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李某、吴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移送至峨眉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在听取李某辩护律师意见时,律师指出李某不知道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并非明知减肥胶囊有毒、有害而销售。为确保定罪准确,检察机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引导侦查人员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以及是否取得生产、销售食品(药品)相关资质等方面强化证据。

通过对补充材料的分析,办案检察官认为,吴某已告知李某有买家食用减肥胶囊后出现不良反应,怀疑减肥胶囊可能含有西布曲明,这足以认定李某具有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的主观明知。

2023年11月15日,该院对赵某、李某提起公诉。考虑到吴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该院依法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2月5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赵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于被不起诉人吴某,该院认为需要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罚。因吴某户籍所在地和犯罪地均在邛崃市,该院遂将该案移交邛崃市检察院协助处理。2024年1月30日,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吴某作出罚款3.83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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