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巴中市孙某文、刘某春合伙成立化肥厂,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涉案金额较大、影响范围广。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四川省消委会)认为孙、刘二被告涉嫌消费欺诈,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农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4年2月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3月11日,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二被告通过媒体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并承担“退一赔三”法律责任。
无证生产销售伪劣化肥 侵犯众多农户合法权益
孙某文、刘某春在巴中合伙成立佳瑞配方肥厂,截止案发,一直未取得合法生产肥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23年2 月,巴中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厂进行现场抽检,被抽检的4种肥料产品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至案发,该厂已向6名个体经营户销售12种(批次)肥料产品,销售金额共73142.5元,产品经检验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部分产品已直接或间接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二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不仅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侵犯了众多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于今年1月16日向社会发出公告,邀请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30日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川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取得新突破 三倍赔偿诉请获法院支持
不合格肥料产品不仅侵害农民消费者的利益,还会破坏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三农”工作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要求重点办理“加大假化肥、假种子等危害农资安全案件办理力度等八类公益诉讼”。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托2017年四川省检察院与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四川省消委会,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四川省消委会认为,本案中孙某文、刘某春二被告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农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农资安全,性质恶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在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协助调查取证、支持诉讼下,于今年2月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3月11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开庭调解,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在《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等四川省省一级新闻媒体发布书面道歉声明;二被告连带退还因欺诈销售所获得的货款73142.50元,并连带承担三倍赔偿金219427.50元,合计人民币292570.00元。在人民法院网向社会公告,于4月15日调解协议经双方确认,正式生效。
目前,巴中市检察院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已先期登记确认了218名劣质化肥受害者。下一步,四川省消委会将协调巴中市消委会、巴中市检察院、法院,广泛征集受侵害的农户消费者,依法进行赔偿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