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新安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少数民族(彝族)当事人的离婚纠纷案件,并当场履行完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少数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耍某与被告曲某在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三名女子,在13年的婚姻中,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导致感情破裂。原告耍某特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成功对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将三名婚生女由原告耍某扶养,被告曲某一次支付了抚养费,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通过“石榴籽”调解室+法官的调解模式,妥善化解和处理彝族同胞之间的这场离婚纠纷,有效维护了当地彝乡的稳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