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奔赴泸州市某医院巡回审理了一起特别程序案件——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姚某甲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自1986年9月登记结婚至今。2023年9月,刘某因高血压脑出血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言语障碍、气管切开术后拔管困难、偏瘫、脑器质性疾病致精神障碍,已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姚某甲向屏山法院申请认定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姚某甲为刘某的监护人。
屏山法院受理此案后,为便于查清事实,承办法官迅速联系刘某的近亲属、当地村委干部以及医院,深入实地详细了解刘某的身体状况和家庭基本情况。通过走访调查,屏山法院认为,刘某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保障刘某的合法权益,姚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姚某甲为刘某的监护人。
从立案到结案,本案用时不到XX日,承办法官用高效司法服务和公正裁判,依法维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赞扬,充分展现了屏山法院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责任担当。
下一步,屏山法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紧扣“公正与效率”,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传递司法的速度、力度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