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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优化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

来源: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 作者:谢平 发布时间:2024-01-17 10:24:02

【内容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国家层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法治保障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存在不足:民营企业生存成本高,门槛成为过不去的砍;民营企业优惠政策落地难;“优惠”成为“忧虑”政府“售后”服务缺失,关键时刻验“歪经”;法治保障缺乏创新,问责“过度”“容错”变成“问责”;民营企业“幸福感”不“满”,发展空间受限。根据民营企业法治保障要素,优化的基本思路: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谦抑”、 “审慎”、“善意”、“平等”、“规范”的执法理念),主动将执法在“服务”中落实;清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纠正法律执行偏差;搭建政企平台,开展“认亲”活动; 建立公民见证执法制度,让民营企业分享法治建设成;开展行政执法“售后服务”; 营造安全环境,为企业平安“守夜”; 用法治眼光看待市场,完善市场机制保障公平,开放市场体系激发活力,全面保护产权增强信心。

【关键词】民营企业 法治 营商环境 优化

“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重要讲话中的这则比喻,形象说明了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土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支持经济和企业发展。近年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着力服务保障区域社会经济,统筹抓好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抓改革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建设营商环境、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上取得了实效果、积累了经验。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从国家层面就营商环境中法治保障进行规范(详见图一、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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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门规定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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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法治保障的基本内容

然而,在现实中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法治环境并不乐观。笔者作为基层人大代表在调研中,民营企业家的“法治观”值得深思。对于企业老板犯罪,他们认为,民营企业家如果不守法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就可能导致企业直接关闭;国营企业不同,老板犯罪,从其他地方调入就可可能化解危机,不至于企业倒闭。对于业务骨干(核心技术人员),民营企业自己花钱、耗时培养,如果犯罪,这个企业可能受到重创,甚至一蹶不振;而国营企业不同,国家花钱培养,老板没有那么心痛,业务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犯罪入狱,直接选调就可以。这些朴实的观点,倒出民营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困境与忧思。在检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法治保障要求中,所有法律人都应该有所作为,为优化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出力献策。

一、优化民营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值得反思的现实问题

国家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门,依法行使维护国家政治社会安全、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职能,这就意味着,在社会活动中,国家机关也要为服务保障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这一定位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依据(详见图三)。笔者作为基层人大代表多次到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召开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律师、政府相关部门座谈会的方式了解情况。从了解的情况企业满意度调查评价表明:一是营商环境总体较优。四成企业的总体评价是很满意,六成企业的评价是较满意。其中,民营企业对政务环境较满意,选择非常满意的占50%,较满意的占40%,一般满意的占10%;在市场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满意度略显不足,选择非常满意的占30%,较满意的占50%,一般满意的占20%。二是政策宣传到位。调查显示,相关部门对政策的宣传力度较大,宣传范围较广,政策普及力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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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法治保障的涪城实践

在国家机关(行政、司法机关)调研时,笔者发现工作人员对什么叫法治保障不清楚,工作重点不明确,甚至连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专章规定“法治保障”规定内容都不知道。在民营企业调研中,一位企业家在回答对法治保障最大需求是什么?这位企业家的回答是:“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就是企业之幸;不过度执法,就是企业之福!”。通过调查研究和民营企业家“面对面”发现企业生存和发展存在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民营企业生存成本高,门槛成为过不去的“砍”

1、授信难、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税收负担重。

2、行业垄断(央企国企政府平台公司),招投标不加区别一刀切,在“保证金、资质等级”等方面预设不合理条件,设置高门槛(低价款项目也要求高资质),搞无任何实质意义的 3C 认证,增加民营企业成本,以其先天优势变相排除或者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竞争,没有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而且选择低价中标(怕审计担责)。低价中标危害大,中标的多是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中标后卖“标”现象突出,特别建筑安装企业,质量是百年大计,低价中标转包过后,施工企业没有利润,农民工安全防护措施自然跟不上,企业根本没有“利润”去研发新工艺、购置新设备。

3、有关部门设置“隐形门”“玻璃门”,乱收费,卡脖子,大欺小。

(二)民营企业优惠政策落地难,“优惠”成为“忧虑”

1、注册难,不灵活、不变通、一根筋。比如必须要求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才能迁址(工商变更“住所”),即便该办公场所产权事实上已经归属于该家企业,而且实际在该经营场所办公,也不行,非要产权证。造成注册地和经营场所不一致,由此衍生其他问题比如税收缴纳、当地政策无法享受。如此影响、限制企业落地生根。绵阳应当在公司注册这一块借鉴其他地区的成熟做法,从本本主义、教条主义中解放出来,为企业落户创造宽松的条件。

2、政策放在抽屉里头,企业家不知道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特别是优惠政策,包括用地、财税、劳动用工、融资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平时看不到人,不到企业宣传政策,不走访企业,不解决企业问题,不帮助企业解决职工子女的上学难的问题。特别是园区,应当有新作风、新举措、新作为。消防检查、防盗、质量安全检查、罚款比谁跑得快。

3、政府职能部门要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问题,比如高科技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否合理。小微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是否可以做扩大解释,需要研究,鼓励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最大可能的政策支撑。

4、政策要公开透明,不能为小圈子所用,要第一时间公开。

(三)政府“售后”服务缺失,关键时刻验“歪经”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笔者通过基层行政执法近年来从种类、数量精简压缩行政审批改革实践,认为政府在管理、事后服务存在许多缺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尽快跳出“行政审批改革就是简单取消审批数量”、“不审批也就不管了,不提供服务”、“审批权=管理职责”、“一批完事”等怪圈,依法履行好法律本身赋予的审批、管理、监督、服务职责,大胆提出“行政审批延伸服务”观点。民营企业被经营许可后或者依法设立后,政府的服务并没有结束,而是刚刚开始。

1、监管大于服务,甚至没有服务,只有监管和处罚。事前不告知、事中不服务,事后算总账。适用政策脱离当时的背景和企业的实际,照“本本”执法。执法没温度,倒查没商量,上下部门对政策的解释适用不统一、执法人员无所适从,企业百口莫辩。

2、政府部门要深入企业,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不能坐在办公室里写文章,在会议室作报告,政策的制定要切合实际,有利于把企业搞活,而不是搞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意识不强,对民营企业漠不关心。政府官员要树立是企业“股东”的意识,民营企业虽然缴纳 的税收没有国企、央企多,但解决了大量的人员就业,特别是生产性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成为企业的“顾问”,事前事中事后上门来为企业服务,提高企业家幸福感,有利于政商和谐。

4、政府为企业服务,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清单化、规则办法措施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和测评机制。不能运动式,搞“一阵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5、政府职能部门下企业不能走形式、做样子、甩脸子,要实实 在在为企业解决问题找路子。比如对于高科技企业,政府职能部门

派专业官员对接、为高科技企业人才储备、人才交流、产品研发、上市融资提供有效路径和办法,对于真正具有应用价值和科技含量的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给予奖励。不搞形象工程、面子活路,不能放水,甄别“高科技”,把资金用在刀刃上。“淄博烧烤”中获取灵感,吸取经验,政府部门要真正改变观念,变“管理”为“服务”,变“事后罚款”为“事前引导、事中指导”,和企业家交“朋友”、结“对子”,服务不能放在口上, 政策不能落在纸上,要落在地上,不但要动口,而且要动腿,解决企业合理关切,恢复企业家信心。

(四)法治保障缺乏创新,问责“过度”“容错”变成“问责”

1、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缺乏“创新精神”,中央有规定的需要等地方甚至县区的“红头文件”。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企业家吃饭、聊天,时刻不忘“红线”。民营企业发展,需要把握“商机”,而许多商机就是在“等政策”“等文件”中失去。干部“容错”机制变成了“问责机制”,允许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大胆创新,让“能干事、敢干事”成为一种新风气。

2、智力资源发挥乏力,身边的“智库”作用急需“利用”。政府部门要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利用西南科技大学的专业优势,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依托九院、中物院,把优秀大学生人才留下来,搞企业、搞专业运用、搞社会实践,不怕小微企业多,形成小微企业遍地开花、大学生“千人”创业的局面,进而培育多个、多处年轻的市场主体。建立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园地,提供优厚的条件和配套的服务,做实而不务虚。利用西南科技大学等大专院校,鼓励自主择业,鼓励“产学研”结合,为高科技中小微企业凝聚、输送、培育优秀人才,改善提升创业的软环境。

政府部门对于新办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在用地审批、优惠政策扶持等各个方面,决策、执行力度要跟上,不拖、不哄、不欺、不诈,提高效率和责任心,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分类建立人才库,为企业用工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大的择业空间。改善营商环境,不能说的好听、停留在口头上,台上要讲、台下要干。首先是转变观念,企业需要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就业用工、税收、融资、市场等方面,为企业服务要实行“定人、定点、定责+考核”相结合的机制,政府官员要深入到企业中去,畅通企业和政府的联系沟通渠道,让企业家能够了解政府的要求,让政府能够听到企业家的诉求。

政府职能部门要秉承“先指导、再引导、后教育、再处罚”的原则,坚持事前告知、事中指导、事后监督的办事程序,比如事前为企业进行法律、政策、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学习,事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错方案,对拒绝改正的再进行处罚。

(五)民营企业“幸福感”不“满”,发展空间受限

1、如果企业家没有幸福感、不敢发展,没有信心,就谈不上营商环境的改善,就留不住企业,如果留不住企业,必然影响当地的财税收入以及就业,营商环境的改善就是一句空话、大话甚至假话。

2、企业做的越大,风险越大,不敢做大。招商引资来的企业,缺乏继续发展的法治环境,企业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3、 拖欠工程款现象严重、难回款,资金压力大。

二、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法治保障的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营企业无论作为法人,抑或是非法人组织,都平等地享有法定的财产性、人身性民事权利,并会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什么是民营企业法法治保障,如以公安机关为例,简单的讲就是围绕民营企业这一市场平等主体,为其提供、创造优良的治安环境。所有国家机关一定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保障要求去思考问题,不能说与自己无关。如公安机关不是市场经济的管理主管部门,表面上看不出公安机关与市场主体之一的民营企业有某种联系。但从我国法律赋予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刑事侦查等具体职责看,无论是民营企业本身还是其员工,任何一家民营企业又离不开公安机关的法治保障。笔者认为,国家机关作为一个以执行行政、刑事法律为主特殊机关,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保障必须准确理解法律,从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角度灵活有效适用和执行法律(如图四)。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内容,可以简单进行归纳(如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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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法治保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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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基本内容

法治保障体系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包括法治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各种保障条件,如队伍保障、经费保障、技术保障等。法治保障体系概念的提出深刻地揭示了法治的刚性约束条件。根据民营企业的市场规律公安机关法治保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如图六)。在发展初期,需要生存的空间和法治土壤,只要不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需要灵活适用法律。在此阶段,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对对民营企业“入市”条件深入研究,如对企业印章、旅店业和娱乐场所等需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等,以及流动人口管理等为民营企业设立、办理证照提供咨询和方便。在民营企业形成规模步入正常生产经营后,公安机关应当调整法治保障策略,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一视同仁。此阶段需要注意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对民营企业 “乱执法、随意执法”以及“吃拿卡要”、刁难企业等问题。民营企业经过长期良性生产经营生产后,一般需要做大做强,处于发展阶段。此阶段,公安机关应当把法治保障的重点放在企业内部安全保障、人员管理、减少民营企业内部违法犯罪等方面,对发展中企业因为扩张引发的治安问题等等。企业本身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生产技术与质量管理共五大类69项民营企业管理制度,设立内部安全保卫部门和安全保卫措施。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关注因外部发生的治安事件。公安机关在为民营企业法治保障中,一般可以分为企业内部和外部(如图七)。国家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专门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法治保障”专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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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六:民营企业法治阶段保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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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七:公安机关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法治保障基本分类图

三、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机关属于除了作为人民政府组成部分的行政执法机关外,部分国家机关还依法享有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权,享有刑事侦查权、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和执行权,享有司法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有权就“任性”,注意执行法律与法治保障的有机统一。

1、自觉遵守宪法,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必须与宪法保持绝对一致。在现实执法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认为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与我们具体工作很远。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除了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性质、任务外,宪法还对国家的经济组织形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的法律地位。同时,宪法还确立了公民权利,规定了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等基本原则。以公安机关执法权的特殊性为例,经过笔者详细研读在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法律中把宪法直接作为立法依据的法律最多(如图八)。虽然宪法不是行政执法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但是宪法理念却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因此,宪法就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边,在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法治保障过程中,遵守宪法“三不”原则(如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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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八:公安机关执行的主要法律直接根据宪法制定脉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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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九:宪法“三不”原则

2、行政法律为民营企业法治保障提供可能在国家机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中,行政执法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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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十:公安行政执法“三大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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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十一:行政执法“三大纪律”

无论是民营企业在设立、经营、发展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引进的留学回国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外国专家绿色通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直接与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关联。以公安机关为例,公安机关执行的行政法律与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主要法律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以及国务院多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规章。虽然这些执行的行政法律法规繁杂,但是其共性的公安行政执法的“三大纪律”(依法、依规定、以职权如图十)、“八项注意”(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障人权、尊重民族习惯、保守秘密如图十一)。这些“纪律”和“注意”,都是公安机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具体方法。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审核备案中,国家机关可以大有作为,在法律框架内为民营企业创造快捷、高效的法治保障本身也是法治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同时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把刑事政策融入民营企业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承当与民营企业相关的罪案侦查,同时也承当危害民营企业合法利益及企业法人和员工权益罪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与其他刑事

表1民营企业罪案侦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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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件有着较大差别,由于民营企业经营行为往往与民事、行政、经济、刑事交织,在对《刑法》的理解和罪案侦查中,需要查明相关事实和准确把握界限(如表1)。严禁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准确掌握经济犯罪认定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员工罪案侦查中,依法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和扣押、冻结等刑事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扣押、冻结财物主要是与案件关联和非法所得。因此,在侦办该类罪案时不要把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行为与民营企业进行捆绑处理,特别是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已经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性岗位的员工,一般可以采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

四、优化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基本路径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出台。且在《意见》第四条专门指出“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提出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通过上述研究,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工作主要是根据市场主体之一的民营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根据国家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所涉及的领域采取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所需的措施,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这种保障,包括帮助民营企业自身建设、法治服务、维持良好法治环境。针对上述研究分析的情况,提出以下路径: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主动将执法在“服务”中落实

根据民营企业参与市场法律关系复杂性特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谦抑”、 “审慎”、“善意”、“平等”、“规范”的执法理念。所谓谦抑”,就是对民营企业的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根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好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能够由民事法律调整的不用行政、刑事法律调整,能够用行政法律调整的不用刑事法律调整,把刑事法律调整作为最后手段。所谓“审慎”,就是指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侦查措施时,除严格执行法律外应当考量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谨慎实施。所谓“善意”,是指指导企业在内保、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或者依法履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时,要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角度量力而行,不要搞所谓“标准化”、“大而全”、“一刀切”。 所谓“平等”, 简单讲就是“一视同仁”。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做到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行为。所谓“规范”,是指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有关事务、案件时,公开、公平、公正,承诺的服务内容、方式不能早令夕改。2024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提出了企业诉求“一线应答”,为企业办事“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优质衍生服务”,从国家层面就法治保障提出前进方向。

(二)清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纠正法律执行偏差

各级国家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不同时期发展需要,都分别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制定及时予以废止。切实防止“决策一出台、矛盾跟着来”的问题。清理完成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可以针对民营企业,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手册,为社会和民营企业免费提供文本资料,利用互联网平台开通政策解读。

(三)搭建政企平台,开展“认亲”活动

可以在民营企业或者企业较集中区域设立“企业法治保障超市”,宣传法律、研究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治安问题。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到民营企业“认亲”,开展一对一帮助活动。工作重点主要是协助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保卫、治安防范、企业对国家机关的需求和法律政策咨询。杜绝一些国家机关为了自己的“政绩”,将风险、负担转嫁给民营企业。如笔者代参加人大组织的视察活动中,一市场负责人介绍到为了满足创建“标准化市场”,企业自己承担全部费用,国家机关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只负责出标准,让企业苦不堪言。

为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绵阳市涪城区区委、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清欠工作。涪城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调度,各工作组及卫健、交通等部门负责未付款资料收集、核实、报批和支付,审计部门负责资金审计,形成清偿工作闭环,协同推进。对重大资金延伸到相关企业、项目实地查看,并请审计部门参与核查,确保工作方案、单据明细、税务发票、审批单等资料真实、准确、合规合法,形成未付款清偿凭据链闭环。区财政局扎实做好应付未付资金清偿工作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仅2023年1-7月安排财政资金1.2亿元专项用于清偿应付未付资金。

(四)建立公民见证执法制度,让民营企业分享法治建设成在制定相关制度、办理相关业务、处理相关案件时,可以邀请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机关执法活动,消除民营企业对执法公正性的怀疑,同时推进企业法治建设。

(五)开展行政执法“售后服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把执法活动看成是出售的“产品”,把民营企业视为“消费者”,这样就很容易搞清楚“上帝”和“仆人”的关系。行政审批少、管得少更要管得好,要把有限的行政管理资源,用在更关键的事项上。对民营企业开展的无论是行政还是刑事执法活动,应当开展“售后服务”工作。一是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的情况要监督到位,发现故意刁难民营企业或者乱执法行为坚决追究。二是,从民营企业发展角度考虑,不能一罚了之,一抓了之,尽最大努力帮助民营企业尽快恢复和发展生存,保持正常经营活动;帮助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市场行为。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精简办理事项流程,推动减少各类证明事项,持续落实公安政府服务“川域通办”、“全域通办”改革举措。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依托“互联网+”,发挥好大数据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强化网络监管、远程监管。协同市场监管、等职能单位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最大限度避免执法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

绵阳市涪城区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头号工程”,持续深化招商引资有热度、项目落地有力度、服务企业有温度的“三度服务”,让企业充分感受到涪城优质、高效、便捷的贴心服务。为不断擦亮“三度服务”品牌,涪城区坚持面对面听取意见、实打实解决问题,深化落实企业家“早餐汇”、银企“鹊桥会”、企业家座谈会和重点企业全覆盖走访“四大常态机制”,系统出台《涪城区关心关爱企业家10条措施》《涪城区支持企业发展26条措施》《涪城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稿)》《支持空天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等惠企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六)营造安全环境,为企业平安“守夜”

在工业园区和矿山企业连片的重点区域部位,巡逻力量延伸至企业周边,指导企业加强安全防范。加强对企业“一标三实”、“e治采等基础数据采集,积极推广国家反诈app的安装使用。推动建立企业员工护企队、与企业共同建立警务室,深入企业,围绕扰乱秩序、阻扰施工、结伙斗殴、强买强卖等涉企违法犯罪,广泛收集线索,开展案件调查。积极介入企业风险防范,定期开展评估会商,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出具提醒函、告知单,协助企业完善防范措施。加强企业技防能力水平,协调运营公司,打破技术壁垒,已将企业探头接入公安指挥中心。

(七)用法治眼光看待市场,完善市场机制保障公平,开放市场体系激发活力,全面保护产权增强信心

公平是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竞争、充分发挥活力、实现优胜劣汰的基本条件。公平意味着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各类生产要素都尽可能进入市场、充分流动,最大限度发挥效益。当前,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正在加快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更加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已经确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深入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融资在制度上成为可能;土地、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采矿权流转以及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日益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落地,面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逐步加强。为回应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的发展趋势,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等写入民法典,数据与个人信息的界限进一步厘清,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水平大大提升,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拓宽了渠道。各类生产要素更为全面、深入地实现市场化配置,为各种新产业新业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产权内容完备、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是市场主体持续参与竞争、积极创新创造的重要基础。民法典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从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民法典的通过和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让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使包含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财产权益体系更加科学完备、权能更加细化优化。同时,物权请求权、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权利救济方式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产权激励更加有效。市场主体的各类财产权益得到法律更为全面确认和充分保护,创新创造的内在动能更加强劲。

国家机关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核心在于为其生存、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需要全民参与、社会理解、民营企业全力配合。


(作者:谢平,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三级高级警长,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绵阳市涪城区政法系统企业服务专员,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警察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学习强国”平台法治宣传专家,公安部信访专家,四川省公安厅研究员,四川省“双百”法治宣讲专家,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警察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四川省绵阳市法学会理事,四川省绵阳市刑法研究会理事,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社科联常务理事、涪城区人大代表)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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