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张某某在四川省某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的一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中导致腹部受伤,并造成胰腺损伤治疗后慢性胰腺炎,先后两次住院,2019年经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虽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建筑劳务公司为其支付前两次住院费,但未为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后续治疗困难。2020年,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张某某工伤损失费188408.48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21年5月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点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仅发现并查封公司名下登记的江淮汽车一辆,但由于无法查找到该车并对其进行实际控制,导致该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张某某工伤后,因病痛未愈,一直未再外出务工,与家中80多岁瘫痪在床的老母亲相依为命,仅靠务农维持基本生活。2021年泸县“9.16”地震,张某某与母亲居住的房屋被鉴定为C级危房,让本就困难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面对客观存在的执行不能,泸县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拟对其提供3万元司法救助,缓解张某某一家实际生活困难。2022年3月16日,司法救助办案人员在前往张某某住所地调查中,就该执行不能案件专题向当地人大代表进行报告,人大代表联络村社干部对张某某生活和经济条件进行了核实,近期即可落实到位救助金。
针对涉民生领域的执行不能,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就成为照亮申请人希望的微光。近年来,泸县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除严格依法规范终结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外,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通过向人大代表定向宣传,听取代表建议意见等方式,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从而更好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切实彰显司法关怀与温度。
(汪红燕 卢建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