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由此可见,《监狱法》的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但一直以来均有不少的服刑人员在改造过程中或者已经改造完毕却再次走上了犯罪道路。要改造好再犯罪人员,就要让其对监狱产生畏惧心理,本文拟通过从分析刑释人员再犯罪原因与矫正需求入手,根据的再犯罪人员个人原因与监狱矫正客观原因进行剖析,从各个角度强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更好的去改造再犯罪人员。
关键词:刑释人员 再犯罪 矫正 监狱
再犯罪,广义上是既包含未被查获或逮捕的人实施二次以上犯罪,也包含罪犯在服刑期间在监内或监外实施又犯罪行为,同时也包含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本文的再犯罪单指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狭义概念(刑释后再犯罪的人简称再犯罪人员)。
近年来,刑释人员再犯罪率有逐步上升趋势,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威胁。监狱是刑罚执行的场所,在监狱内对罪犯的矫正尤为重要,是转变罪犯思想观念、重塑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重要场所,是真正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必要场所。但在诸多学者相关研究文献中,我们看到我国目前监禁矫正总体效能偏低,并没有针对再犯罪人员的特别矫正措施,导致我国的监禁矫正措施对预防重新犯罪并不比初次犯罪更有效。因此,对于再犯罪人员的矫正需要体现出与初次犯罪罪犯的差异性、区别性,要着重教育矫正、劳动矫正、心理矫正和刑罚执行方面的实施力度,进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
一、监狱矫正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监狱矫正是指监狱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对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通过狱内管理、教育改造、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的矫正形式。
20世纪70年代,受学者Martinson“矫正无效”理论影响,政府对罪犯的矫正热情大大降低。20世纪80年代,有学者在美国伊利诺伊州监狱调查发现:监狱矫正在样本罪犯中有着很高的支持率。有64%的罪犯拒绝矫正无效结论,75%的罪犯认为监狱矫正方式是唯一一种有效与人道的方法,甚至4/5的罪犯支持监狱扩大矫正项目。
美国的矫正方法更多的呈现出工具化的特征,无论何种矫正理论必须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同时矫正方式必须经过权威机构矫正效果认证后才能投入矫正领域。
目前国内监狱在针对罪犯矫正上采用“五大改造”为基础的矫正内容,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全面的定义了监狱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位置,从原有“三大改造”到“五大改造”格局,拓宽监狱工作维度的同时将监狱从改造罪犯的层面提升到国家总体安全观的篮子中。
二、再犯罪的特点
截止2019年8月,某狱2810名在押罪犯中,有884人刑释后因再次犯罪而入监服刑,再犯罪人数比例高达31.46%;其中635人为服刑1次之后再犯罪,占比22.60%;170人为2次服刑之后再犯罪,占比6.05%;79人为服刑3次以上之后再犯罪,占比2.81%。
(一)原判刑期长
在884名再犯罪人员中,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重、刑期10年以上的罪犯有630人,占比高达71.27%。详见表一。
数据表明刑释人员实施再犯罪行为,极易对社会造成更大危害,也印证了我国目前对罪犯监禁矫正总体效能偏低的结论。
(二)犯罪多为暴力、财产、涉毒型
对人身造成直接伤害的犯罪有284人,占比32.13%,涉毒累的犯罪有417人,占比47.17%,涉及财产类型的犯罪有131人,占比14.82%。详见表二。
数据表明,暴力型犯罪在再犯罪人员类型的比例不占据主导地位,反而与经济、毒品挂钩的犯罪类型数据占比更为庞大,这也表明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犯罪类型更趋向于经济类犯罪与毒品类犯罪。
(三)文化程度低
884名再犯罪人员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有361人,占比40.84%,初中文化程度有454人,占比51.36%;这其中数据还包含了半文盲、小学肄业、初中肄业人员,他们的实际文化程度比表中数据更低。详见表三。
再犯罪人员与文化程度关联极大,正是因为对国家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对社会不良行为没有正确理解,导致他们在改造中无法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社会观,在重返社会后极易再次被社会中的不良习气、恶习所侵蚀,导致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四)团伙犯罪比例较高
虽然再犯罪人员中单独作案比例更大,但是团伙作案22.4%的占比也不容忽视。详见表四。
对于刑释人员而言,在接受监狱改造之后,大多能够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进而养成守法意识;但是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因为“江湖义气”、“兄弟义气”等原因,有了其它违反人员的怂恿与鼓动,进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农民及无业人员所占比例大
在884名再犯罪人员中,无业人员与农民所占比例高达89.14%。详见表五。
刑释人员捕前为无业人员或农民的,大多空闲时间较多,因为时间没有得到合理运用,容易受到社会阴暗面的影响,进而在空闲时间中染上恶习;同时由于职业原因,融入社会的难度较大,容易与社会脱节,导致对社会仇视甚至敌视。
三、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原因分析
罪犯再犯罪的因素很多,有个人原因、社会原因、偶然原因,同时也有可能是监狱改造不彻底的原因。本文更多从监狱改造存在的不足以及罪犯的个人原因入手来切入。
(一)个人原因
1、恶习较深
一方面强烈的恶性欲求因为在监狱服刑期间被监狱的管理所暂时掩盖,得不到发泄,但受到其他服刑人员的引诱、犯罪手段交流,反而诱发更深层次的恶性欲求,重新激发犯罪动机。
另一方面在回归社会后缺乏管束,加上欲望与现实的差距过于巨大,不愿意去过清贫的生活,追求享乐与奢靡,扭曲的价值观与人生观作祟,进而导致心理失衡,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思想。
2、文化较差
再犯罪人员大多文化程度偏低,对国家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监狱民警管理教育不理解,对主流的价值观接受程度低,服刑期间与社会脱节,刑满释放之后缺乏自力更生条件,加上缺乏较好的生活技能与工作技能,只能从事社会中偏底层的工作或者体力劳动,回归社会后跟不上社会节奏,因此更容易走上重新犯罪道路。
3、自制力弱
再犯罪人员因为已经有过服刑经历,因此对监狱改造环境适应更快,同时知晓监狱规章制度,不会去触碰大型的违规,反而会通过小型违规、与监狱民警拉进关系、与其他罪犯拉帮结派等手段来满足自己在监狱内各种需求,监规纪律不仅没有促使再犯罪人员去反省,反而导致再犯罪人员释放自己的不良心理。加上减刑相对而言更为容易,有过减刑经历的罪犯对犯罪成本的评估值更低,更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4、报复心强
再犯罪人员因为受到多次刑罚处罚,产生逆反心理,不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后悔,加之家人支持差、社会贴上的各种标签,甚至对洗心革面的服刑人员以及执法人员、甚至对国家制度和党的领导心怀怨恨。犯罪的思想没有得到改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没有形成所谓的负罪感与愧疚感,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伤害,甚至反而将犯罪作为报复手段,去满足自己的扭曲心理。
(二)监狱矫正存在的客观问题
1、听管服教的表面假象
再犯罪人员熟知监狱的各种规章制度,新犯入监的整训教育对他们而言属于可有可无,监规纪律的背诵对他们而言属于家常便饭,队列行进、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等制度均是轻车熟路。监狱民警被他们的听管服教表面现象所蒙蔽,个别教育简单化、物质奖励轻易化、处遇调整轻松化,各种有利于他们的改造环境被他们轻松获得,导致监狱的改造对他们失去了应有的处罚性质。
2、分级处遇过于平等化
再犯罪人员的处遇与其他真正洗心革面的罪犯的处遇没有差异,甚至比其他罪犯更容易调整处遇,导致再犯罪人员与其他罪犯进行比较的时候产生扭曲的优越感。分级处遇激励罪犯踏实改造、认罪悔罪的目的没有在再犯罪人员身上体现出来,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3、反改造的心理
再犯罪人员熟知监规纪律,深谙监狱奖惩,知晓大型违规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且因为自己比其他罪犯更了解民警的执法风格,会通过与民警拉进距离、主动找民警谈心、主动协助民警等方式去获取民警信任,进而通过小型的手段违规去试探民警的底线,通过反改造手段的运用去逐渐获取自己的“特权”,达到在犯群中的“威望”。
四、监狱矫正措施低效的成因分析
(一)刑罚对再犯罪人员威慑力逐步衰减
刑罚威慑是防范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也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再犯罪人员群体而言,尤其是短刑再犯罪人员而言,由于罪名、犯罪事实、刑期等原因无法获得减刑、假释等激励政策,因此部分再犯罪人员并未对法律存敬畏之心,也未对刑罚存恐惧心理。
同时,已经有过服刑经历的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对自己所犯罪行会得到何种刑罚处罚有一定的了解,在犯罪收益与刑罚处罚的中间左右摇摆,在预估所付出的代价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以内时,就会跨出“红线”,重新犯罪。
(二)监狱威慑力的减弱
普通民众从影视作品、小说中了解到的监狱是严肃、机械、死板的,甚至在里面的罪犯拉帮结派、打架斗殴习以为常。正是这样的刻板印象,监狱在普通民众的心中是威严的,震慑力也是极强的;但是对于经历过服刑的人员而言,监狱早已不存在辱骂殴打的现象,文明管理、规范管理才是现今监狱的真实写照。因此,了解了监狱的真实状态,对监狱的文明管理、规范管理清楚后,再犯罪人员对于服刑已经失去了畏惧心理,对监狱、对警察的威慑左右视若无睹。
(三)监狱环境的影响
监狱属于封闭环境,在封闭环境中,罪犯更容易形成相互之间的心理依赖,对其他罪犯产生依赖性,甚至导致出现互相交流犯罪经验、学习他犯犯罪技能,将监狱变成犯罪经验交流的场所。部分再犯罪人员本身恶习不深,但是因为长期的共同生活,价值观、人生观逐渐扭曲,导致恶习交叉感染。
五、对再犯罪人员矫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矫正工作需要根据对象的不同进行调整相应的侧重点,对于再犯罪人员,改造他们的难度要远远高于第一次因犯罪而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因此,针对这类罪犯,要着重从思想、认知、心理上进行矫正,并且建立专业的矫正队伍,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提升矫正效果,进而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守法公民。
(一)刑罚执行重视个别化
对于再犯罪人员要突出刑罚的威慑力,屡教不改、屡次犯罪的罪犯要架起大力打击力度,对于监狱而言,不能将他们与初次犯罪的罪犯定为同一服刑标准,过多的强调平等,就已经意味着给予了再犯罪人员所谓的“特权”;建议降低再犯罪人员处遇标准,设置比其他初犯更高的劳动任务、更严格的行为规范、更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等改造内容。
(二)建立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一是突出再犯罪人员的认罪悔罪思想教育,明确罪犯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带来的危害性,通过对犯罪事实的本质剖析,使再犯罪人员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事实,明确自己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身份,积极参与到改造中来。二是强化文化教育,大多数再犯罪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对社会认识度不够,对国家的时政、新闻都不了解,没有与社会接轨的通畅渠道,因此提高文化程度必不可少,同时也有利于监狱民警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课堂教育等的接纳程度。三是强化劳动技能培训,对于再犯罪人员而言,部分罪犯经济能力获取不足,导致无法维持自己在社会上的正常生活水平,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培养罪犯的劳动能力是必须的,同时劳动技能的培养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对于社会已经淘汰的劳动技能要及时更新,只有保证罪犯在监狱内习得有就业机会、能够满足自己生活水平的经理,才能让罪犯有自力更生的想法,有利于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使得再犯罪人员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三)强化监狱民警素质能力培养
社会的不断进步,犯群的构成越来越复杂,再犯罪人员的认知和心理状态也趋于复杂化,监狱民警作为实施矫正工作的主体,面对复杂的犯群结构与罪犯心理,必须强化个人能力建设。一方面要培养监狱民警的执法能力水平,从执法知识、法律知识入手,首先提升民警的执法水平,才能进而提升罪犯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同时民警也能够及时针对罪犯的再犯罪思想进行权威性的消除,震慑罪犯滋生再犯罪思想;另一方面要着重理论与实践的运用,强化民警的心理学知识,对罪犯的消极心理、负面心理及时察觉、及时切入、及时消除,民警一方面是管理者,另一方面更是教育者,要将教育责任担上肩,强化罪犯心理上的矫正。
(四)改善和提升监狱矫正环境
监狱作为罪犯扎堆的区域,极容易滋生相互感染的犯罪思想,将监狱变成犯罪经验交流、学习的场所。因此,必须肃清监狱的矫正环境,对罪犯的聊天话题予以管控,禁止讨论与他犯讨论犯罪事实、犯罪过程与犯罪技能,对于此类行为严厉打击并严肃惩处。同时用良药苦口的方式对症下药,加大亲情会见、亲情帮教与离监探亲等活动的力度,通过社会力量去感化罪犯,用亲人、家人的关心来唤醒再犯罪人员的良知;只有让再犯罪人员从根本上意识到失去自由的可怕、离开亲人的痛苦、脱离社会的痛苦,才能对监狱产生畏惧心理,对刑罚产生恐惧心理,用法律的威严、刑罚的严肃来帮助罪犯压制自己的犯罪想法,进而帮助罪犯抹除再犯罪的意识。
(五)强化软硬件建设,严格考核管理
对再犯罪人员的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确保制度执行的顺利、执行的高效、执行的精准,需要有相应的软硬件措施。监狱需要设置相配套的硬件设施,通过更细化的功能分区、奖励分层来实现再犯罪人员的差别对待。如某监狱设置的处遇中心,将各监区表现最好的罪犯带押至专门的场所,设置配套的娱乐设施,一次来激励罪犯的积极改造。同时在配合民警的管理教育上,量化考核要求,通过民警的日常如实填写、录入,监区的集体分析与研究、监狱的整体掌握与把控,确保对再犯罪人员的考核能够稳步推进。
再犯罪人员的思想存在纠合性、复杂性、顽固性,民警要始终坚持政治立场,在对再犯罪人员的管理上,不得以同情、怜悯的姿态去放松管控力度;反而要对再犯罪人员的改造行为加以识别,保持监狱改造罪犯的严肃性,用规章去管理罪犯,用制度去考核罪犯。
六、对刑释人员再犯罪率下降的展望
再犯罪人员对社会危害、影响极其巨大,不仅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更是在消耗国家资源、人民利益。因此,消除刑释人员的再犯罪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监狱的改造责任重大。创新矫正手段,针对性的对再犯罪人员进行改造、进行矫正,狱内的管控措施要软指标与硬指标相结合、思想与行为相结合,让再犯罪人员认识到自己罪行的危害,更要让再犯罪人员对监狱产生应有的恐惧,特别是思想顽固、反改造的罪犯,不易从思想上完全消除犯罪念头,那就要用对监狱的威严来阻断犯罪念头。对于再犯罪人员,监狱要始终坚持“不抛弃任何一名罪犯、不放弃任何一名罪犯”的改造思想,将对犯罪思想对症下药,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